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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就读于青浦一小学,与小琪、小妮是同学。
然而2016年的一天,课间休息时,小陈说自己和一位小伙伴站在教室外靠栏杆位置玩游戏,小琪和小妮在小陈旁边围观。上课铃响后,小陈和小琪撞在一起,小陈先摔倒在地,小琪摔倒并压在了小陈身上,小妮随即摔倒并压在了小琪身上。
在该过程中,小陈左上半颗门牙被磕断。小陈母亲得知儿子摔了还断了门牙,很是不满,于是找到学校,并联系小琪和小妮的监护人,要个说法。最终未谈妥而不欢而散,只好闹上法庭。
小琪、小妮方面的意见大有不同,他们说自己没有责任。事发时,小陈是为了躲避输了游戏的惩罚,不小心被小琪的腿绊倒,由此引发了连锁反应,导致小琪、小妮摔倒并压在小陈身上,所以小琪、小妮没有义务赔偿损失。
而学校方称在整个事发过程中已尽到了管理职责。
班主任向各方了解了事发经过,并在工作手册中进行了记载:事发时,小陈与小琪不知道为什么撞到了一起,小陈先摔,小琪摔在小陈身上,当时没有故意推撞的情况。
同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平时具有课间休息检查制度及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校园侵权事件在生活中时常发生,其中涉及学校、学生等几方责任的认定。关于学校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事件发生于课间休息期间,虽然学校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根据学校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学校方面当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管理以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故学校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全面考量后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20%。
关于涉案学生责任,根据班主任的记载以及庭审确认的事实,小陈摔倒在地以及小琪摔倒在小陈身上、小妮摔倒在小琪身上的事实系小陈受伤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小琪和小妮的摔倒致使小陈的受伤情况加重,故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琪和小妮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小陈自负30%的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琪、小妮赔偿小陈相应损失1200余元,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学校赔偿小陈损失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