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戏,止损为上 印小天解除婚姻的方式或许是上上策


作者:李丹 李东华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7-06-0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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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周,被印小天事件刷屏的,除娱乐圈,媒体圈,还有律师圈。绝大多数关注的话题是其遭遇骗婚,女方学历家世都造假。而律师圈朋友们聊得最多的则是对印小天选择如此解除婚姻的利和弊。

周到君跑了近十年的政法条线,朋友、同事都有疑问,为什么他们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上孩子要判给女方呢?在孩子3岁以内,每三个月才能看一次,每次只能看4个小时。3岁以上,每一个月只可以看一次,每次可以看4小时。同时还要一手交钱一手看孩子。印小天为什么要接受如此苛刻条件?

周到君其实自己心里也有不少问题,但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人士来解读最合适。

资深婚姻律师李丹解读——

其实印小天的选择是上上策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就认为,印小天的选择其实是上上策。

先说学历和家世造假影响婚姻真实性吗?答应肯定是不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在印小天的婚姻里,不存在任何无效的情形,印小天和前妻结婚时是他们俩自己前往民政局办理的,在法律上看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便如媒体所说前妻为了骗取和其结婚而在学历家世造假。所以,要解除这场婚姻,只能离婚。

从目前网络披露的调解书(不知道真假)来看,印小天和前妻实际上是奉子成婚,2015年6月1日两人登记结婚,(也有媒体报道两人9月10日结婚)2016年1月29日两人儿子出生(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没有主张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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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印小天被描述成遭遇骗婚,但实际上提起离婚的是他前妻,而非他本人。其中原因可能有二:1、孩子尚在哺乳期内;2、双方都有离婚意愿,但没有协议成功。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依据网络披露的调解书,印小天的离婚案2016年6月15日就立案了,也就是孩子不到5个月,印小天的前妻就提起离婚诉讼了,其中原因恐怕只有两人自知了,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场婚更多的是印小天的前妻想要结束,而非如网络所述因为学历家世造假,所以印小天想要离婚。

从整个离婚诉讼时间来看,从去年6月到今年才调解结案,而且是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案子其实也是持续了很长时间。两人的争议点应该在探望权和财产分割上,对于孩子抚养权,因为在哺乳期内,前妻取得孩子抚养权当然是十拿九稳的事。

对于探望权,先不提探望权的时间很短很苛刻,探望权行使的地点竟然是昆仑饭店大堂处,而非双方各自的家里,特别是印小天的家里。

可以看出,前妻对于印小天是极端不放心的。一般而言,两周一次过夜或者一周一次不过夜属于合理正常的探望时间,但印小天尽然答应了如此苛刻的探视时间,让人不得不怀疑其可能通过牺牲探视权换得其他的对价。而且印小天支付的抚养费也非天价,虽然可能比判决的抚养费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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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调解书中,其实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六和第七条。从涉及财产分割的第五六七条来看,印小天的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并不复杂,不存在很多其他明星名下持有的影视公司股权(如果婚前涉及增值)、境外资产和境外公司股权等等,涉及的只有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当然不排除其名下股票为某上市影视公司股票)及银行存款,婚内也没有添置不动产。

虽然调解书第五条印小天给付前妻350万元,但第六条明确被告印小天名下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内的账户资金及全部股票归被告印小天所有。第七条原告赵颖燕及被告印小天名下的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结合这三条来看,我个人理解,或许印小天的证券账户还有巨额资金;双方都有银行存款,所以各自不主张。这350万换来的是印小天股票账户资金和股票的不受损失,同时也是对儿子探望时间的妥协!

所以,个人而言,印小天没有媒体说得那么太傻太天真,他其实有取舍!

350万也许对很多人而言是个天文数字,但对于印小天这样一个影视明星而言,可能只是个小数字,他确实因为这场婚姻付出了代价。

但就其前妻而言,也许她的学历家世造假,但她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孩子,她主动提起离婚而不是拖着印小天不放,对她而言,婚姻存续时间越久越有利,毕竟他的收入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她也接受了并不是很昂贵的调解方案,所以我并没有觉得她有那么恶劣!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印小天其实以350万的代价换来自由身并保全了自己的全部资产。调解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也避免了其全部资产被曝光和重要资产被分割的局面,对印小天而言实现了最大程度的止损,不失为上策!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