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博主分享了一个很惨的职场故事,很多网友看完都表示,这个故事真是让人觉得又绝望又无奈……
事情是这样的:
前天,一位网友在微博上晒出了自己的工作经历:
因为老婆生孩子老板宣布公司原地解散...解散...散...散!
为了寻找真相,周到君点开了这位网友的微博,发现这条微博下面已经有2万个赞,1万条评论了。
评论里还有很多网友分享了各自类似的奇葩经历!
嗯……
看来,现在的任性的老板的确不少!但是,有周到君在,各位网友,不要无奈,不要绝望!
为了搞清楚小伙伴们一旦遇上这些事儿,能够获得怎样的合法权益,周到君特别请教了沪上三位劳动法专家: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周斌、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敬波,以及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陆胤。
看完这篇稿子,就可以去约老板们谈谈啦!!
谈完,这位博主会赶脚自己这三天的职场经历的性价比真的是灰常灰常高!
周到君没有直接联系上这位博主,所以不是很清楚博主的这家公司具体是个啥情况。所以,我们今天的分析,就只能以若干假设来进行讨论了哦。
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小伙伴像周到君一样,看到这个帖子的时候第一反应是:老板真的能这么任性?这公司说关就能关了?
嗯……劳动法专家们的意见是:真的可以!作为一个公司的老板的确有权力根据各种情况来综合考量是否继续经营下去,包括“老婆要生孩子了”的这种个人原因。
但是!!
小伙伴们一家公司是不是真的关门了,可不是老板说关了就真的关了哦!
劳动法专家告诉大家,这家公司是否真的关门了,最具说服力的就是它是否已经在工商进行了注销,他的法人资格是否还存在。
不同的具体情况,当然会有不同的劳动权益。
这种情况下,这家公司就是真的彻底关门了,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公司提前解散、破产了,《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种啥情况呢?通常的情况就是:
① 阶段性停止运营
② 公司有多家分公司或者门店,这家关掉了,但还有其他的门店还在继续运营
这就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公司需要跟员工进行协商了,比如调剂到别的分店之类:
员工即便不能接受公司的调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公司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那么公司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若员工中有“三期”内的女员工,她们的《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否则必须向她们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公司发生这类重大的变化,公司必须要跟员工进行协商变更。
通俗的说,如果公司连招呼都不打,商量都不商量的,就自说自话把公司关门了,那么也可以算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是有权向公司索取两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其实很复杂,重点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个计算方法相当于“基本款”,你的入职时间在2008年以后,你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所以,这位才上了三天班的博主,至少能够拿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收入相对比较低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是有托底的,也就是说当你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基数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以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为例,“低薪族”的经济补偿金为:年限×2190元
周到君之所以说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就在于它的计算除了跟你的月收入有关,还跟你工作的年限有关,当你入职时间在2008年以前,就涉及到一个你该依照什么办法来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假如你在2008年以后入职,那么很简单,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从实际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就可以了。
但对于2008年之前就入职了,劳动合同在2008年以后还续存的,经济补偿金该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续存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这个“当时有关规定”指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而此《条例》中规定,只有三种情况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①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被撤销
②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
③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你2008年以前的年限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才能计算。
举例子说明吧:
假如你是2007年1月1日入职的,2017年1月1日的时候你的劳动合同届满终止了。你的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你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
解析:
尽管你的工作年限是10年,但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动合同届满终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所以,你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这一年是不算的,那么你的经济补偿金:5000×9=45000元
换一种情况:
你依然是2007年1月1日入职的,2017年1月1日的时候公司宣布解散了。你的月工资仍然是5000元,那么你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解析: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被撤销”这个情况在新老办法里都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按10年计算:5000×10=50000元。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劳动合同法》中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有一个针对“高薪族”的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具体来说,2015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939元,那么三倍就是:5939×3=17817元。
【案例】
我们来举一个典型的复杂案例吧!
某高薪族,月薪50000元,2001年1月1日入职,2016年1月1日公司宣布解散。那么他能拿多少经济补偿金?
解析:
公司宣布解散,无论新老办法都可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以,首先我们要对其进行分段:
● 第一段:2001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7年
老办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的时候是没有三倍封顶的,所以尽管他是高薪,也依旧可以按他自己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50000×7=350000元
● 第二段:2008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8年
月工资5万元,远高于17817元,所以基数按照17817元来计算:
17817×8=142536元
● 所以,他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为:350000+142536=492536元
其实,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周到君之前写过一篇文章《世界很大很想去看看?想清楚,连经济补偿金也不要了吗?》那里详细归纳了各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并用具体的案例给小伙伴们做了详解,有兴趣的可以戳进去看看。
除了以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法专家们还苦口婆心地想对各位职场小伙伴们说,如今任性的老板们这么多,小伙伴们找工作的时候可千万别任性。
周到君翻看了一下这位黄哥AVI微博,其实,小伙子上班第一天就已经有了预感▼
所以……入职前,对公司要有个基本的评判,比如公司的运营是否正常,自己在这家公司会不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