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君携手连续7年荣登钱伯斯“劳动法年度重点推荐律师事务所”榜单的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庞大的专家团,开设了这个专栏——职场不吃亏,将目光投向代驾、网厨、网络主播、兼职大学生、公司白领,亦或厂房里的工人、社区的小时工……以及所有、所有职场上的人们,关注职场故事,维护职场权益。
生活中,跟朋友聊天,跟同事谈工作,常常用微信。
聊天么,难免会有情绪,但千万别任性!哪怕被逼急了,也别在微信随便说辞职!你以为你就这么随口一说,可老板要是当了真,这辞职可就真的作数了!
最近,南京法院就判了这么个案例:某员工在微信里发消息给老板辞职,事后却反悔不承认,说那消息他妈妈发的,但,公司和法官都没信,这工作到底还是丢了。
小张进公司干销售已经三四年了,当时,合同签了四年,算算日子应该是2018年8月1日到期。
去年9月,小张生病住进了医院。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也没跟公司沟通过休假的事儿。10月20日,公司就没再给他缴纳社保了。10月25日,公司老板收到了小张微信上发来的辞职信息。公司就立马给小张转账支付了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
故事讲到这,吃瓜群众们肯定觉得小张跟公司的“分手”也算是两厢情愿,好聚好散了。
好看的剧情总归是有反转的。
小张觉得公司这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啊,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可不行,公司得赔他经济赔偿金啊。
理由呢?
小张的理由是,辞职信息是他妈妈拿他手机发的,他并不知情。
“懂法”的小张还说了,辞职是需要书面形式的,这微信发个短息太随意了,不作数。
篓子已经捅了,总归是要有人背锅的,找不到“临时工”的小张,找来了妈妈,但给不出有力的证据,法院并未买账。
小张的辞职行为,法院判了有效,小张最终还是丢了工作,砸了饭碗。
当然,因为在小张提出辞职之前,公司已经停缴了社保,所以法院认定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公司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向小张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员工要辞职得满足两个条件:
① 提前30天
② 以书面形式通知
关于微信辞职的法律效应,焦点应该在于微信消息是否属于“书面形式”。
有这个疑惑的,绝非个别人。周到君在知乎里就搜到很多相关的提问,比如▼
这个帖子里网友在微信里提出了辞职,就没去上班了。单位直接把他给开除了,显然是不认可其微信辞职的法律效应,直接算他旷工了。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的确会认为所谓“书面形式”就应该是“白纸黑字”啊!
但……周到君研究了一下法条,只能说是知识限制了大家的想象力。
■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也就是说,电子数据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最高院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做出解释,其中也提到: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种种法律规定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
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提出辞职属于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对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振华亦提醒大家:微信辞职请慎重!
职场中,劳动者也经常会收到用人单位通过微信发送的工作指令,甚至是劳动合同、offer letter。
无巧不成书。前不久有一朋友收到某单位的offer letter,就向律师咨询其法律效应▼
从这位律师的回答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
彭律师提醒大家:由于电子证据存在易被篡改、时效性强的缺点,一旦一方当事人对其不予认可,则很难单独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因此,劳动者也应注意该种电子证据在便捷操作之余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