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找份工作不容易!
要签合同了,公司跟你说等试用期过了咱再签吧,你会拒绝么?
不会!你肯定觉着,试用期很正常……
发工资的时候,公司说先给你1000元,等过了试用期咱再涨工资……你会拒绝么?
不会!你肯定心想,能留下来就好……
所以说……法盲真可怕!
试用期变”白用期“,成了不少无良公司的潜规则,职场小菜鸟们就这样被骗了!
所以,了解试用期内的权益,真的应该成为求职者的必修课。
什么叫“试用期”?
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很明显,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所以,在试用期的孩纸们,大胆的跟单位要求签合同吧,否则,单位要承担的后果也是蛮严重: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珊珊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行政的工作,单位先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约定等她顺利通过试用期,再与她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它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以,试用期是不能单独设立的,单位与珊珊单独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试用期是想试多久就试多久的么?
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不管你合同期限有多长,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要用人单位不变,无论岗位是否变更,该用人单位都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旦设立,是不能延长的。
当然不!
什么事情都不能走极端哦!
举个栗子吧:
小张大学时候学的专业很时髦,叫“电子游戏竞技”专业。毕业后在老家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感觉市场前景太窄,于是春节后来到上海,很快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应聘上了游戏运行测试员的职位。小张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也同常见的不大一样,其合同期限没有固定时间,而是以完成该款游戏的试运行测试为期限,试用期设了一个月。小张的这份合同有问题么?
分析一下:
首先,小张的这份”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并没有问题。
小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该款游戏的试运行测试为期限,这种合同即我们常说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通常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这份合同是不能设立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果总结一下,以下三种情况,都属于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 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类似小张这种
•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常悲催的现实是,很多单位都把试用期当做了“白用期”,很多职场菜鸟也以为“试用期”就是“实习期”,夹紧尾巴、小心翼翼地不敢提任何要求。老板给多少钱,甚至不给钱,都不敢做声。
那么,试用期工资到底该怎么发呢?
【案例】
2016年6月1日,小罗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从2016年6月1日至7月31日结束。合同约定小罗的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为2500元。小罗觉得试用期工资有点低,不太合理。根据规定,小罗的试用期工资至少应为多少元?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公司与小罗约定转正后的月工资为2500元,按照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一条件,小罗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2000元(即2500×80%),显然,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给小罗1500元的试用期工资是不合法的。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190元,所以,根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小罗的试用期工资至少应为2190元。
为啥要试用?
就是要试试你是不是能够胜任这个工作啊!
所以,一旦想叫你走了,公司自然可以说你不合格随时叫你走啊!
对吗?对吗?对吗?
当然不对!!!
之所以要把试用期签订在劳动合同里,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试用期的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确实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绝对不是你随口说一句就可以的,用人单位必须要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才可以解约。
试用期发生工伤,很多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拒不负责,这种情况下很多试用期员工会信以为真,不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到君感觉一定要再次提醒各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
▪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
▪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也是要赔偿的。
嗯,职业小菜鸟们,关于试用期的问题,你们都清楚了么?
或许,你们还会各自遇到各种问题,周到君真心没有办法在一篇文章里把所有你们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解答。那么,请记住:
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