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55寸”电视实测42寸获三倍赔偿,致富竟然还有这样的操作?


作者:程亮
编辑:程亮
时间:2017-08-03 14:58

“55寸”的电视到底有多大?懂行的你肯定要说,一英寸约等于2.54厘米,“55寸”的电视就是对角线长140厘米电视呗。

之前,周到君会为这个回答打满分。但得知法院的一个判决之后,周到君只会告诉你:这种“博学”和“大而化之”可能让你错过了不少钞票哦!

■相关报道的截图

法院不支持“习惯性说法”

2014年,陕西宝鸡的孙先生花了4599元在某商场买了一台TCL电视。电视安装好后,孙先生测量了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视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

于是他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商场则认为商家包装上的说明书是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载明尺寸的,且日常生活中对电视尺寸以“寸”代替英寸也是大众认可和接受的习惯性说法,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孙先生测量“52寸”的电视仅有42市寸/海洛创意

但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场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判定商家使用“寸”字描述电视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也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关于法定长度“米(M)”的规定。

今年7月,孙先生等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商场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3797元,还承担诉讼费260元,而孙先生则把电视机退还给商家。

可以想像,这样的判决必然会引起网友们热烈的争论和脑洞:

■网友们的评论

寸与英寸都不是法定计量单位

事实上,周到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了一下,发现这样判决并不是孤例。

●山东蓬莱的孙某在山东移动网上商城购买了6部三星手机,共计23877元。上述型号手机屏幕尺寸在网上商城上分别被描述为5.7寸屏、5.7寸屏、5.5寸屏、5寸屏,孙某购买后认为产品实物屏幕均与宣传尺寸不符,均小于网站宣传尺寸。起诉后,法院判决山东移动退还孙某23877元货款,赔偿孙某三倍货款71631元,手机返还山东移动。

●陕西西安的白某在沃尔玛购买了日用品,所购物品中包括单价为5.9元的味碟30个,合计177元。该味碟上粘贴的合格证上有“品名:红色经典4寸调味碟”的描述字样。白某认为描述商品所使用的“寸”并非法定计量单位,且其在购买后发现该味碟规格与描述不符。起诉后,法院判沃尔玛退还货款,同时赔偿白某三倍货款531元。

……

仔细阅读上述案件的文书,可以看出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商家以寸代替英寸显然是不合理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寸的释义为“长度单位,10分等于1寸,10寸等于1尺”,只有吋的释义才与诸多商家所指的英寸相关联↓↓↓

■吋的释义

二是使用寸、英寸作计量单位本身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计量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长度法定计量单位为米及其十进倍数单位;经营者对电视机、电脑、手机等显示屏大小,不按照法定计量单位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工商管理部门一般都会责令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改正。

要是下面的例子都这样操作……

周到君查询了一圈发现,由于电视、手机厂家和大型电商前几年都遭遇过类似的案件,所以目前他们一般都会标明是英寸。

在需要简略的场合,要么加个口字旁进行区别,要么加两撇。

这样做基本上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但还是违反《计量法》的,不知有没有消费者会就此开发出什么操作来。

其实就算线上规范了,线上活动或线下促销远没有那么规范了。另外,正如前面网友所说的,这个惯例涉及的行业很多:电视、手机、蛋糕、比萨、乐器、轮毂……而这,可能就可以成为你的生财之道了——

新技能get到了吗,周到君叮嘱你一句:苟富贵、勿相忘哦!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