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君携手连续7年荣登钱伯斯“劳动法年度重点推荐律师事务所”榜单的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庞大的专家团,开设了这个专栏——职场不吃亏,将目光投向代驾、网厨、网络主播、兼职大学生、公司白领,亦或厂房里的工人、社区的小时工……以及所有、所有职场上的人们,关注职场故事,维护职场权益。
转眼又是一年,年终尾牙、客户联欢……职场小伙伴们或多或少需要参与其中,张罗一二。
觥筹交错之后,难免有些伤害会引发一些劳动纠纷。
应酬客户醉酒摔伤,饮酒过量入院洗胃,甚至酒精中毒搭上性命……到底算不算工伤?
老张是单位公关部的员工,接待各类客户也算是日常工作。
某日,客户来访。老张按照领导指示招待客户晚宴。席间,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单位推脱老张受伤是在下班时间,且是他在饭店内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因失误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实真的如此么?
当然不,最终,老张依照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 点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工伤有三个基本元素:
• 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内
• 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无论是出差拜访,亦或是招待客户都算是工作原因。
既然老张陪客户吃饭应酬是工作,那么饭店自然也就成了工作场所的延伸了。
值得一提的是,老张摔跤既不是因为喝多了,也不是因为旁人袭击,的确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
那么,因工作需要在饭店应酬时,自己不小心摔倒算不算工伤?
算!
老张摔伤虽是本人失误造成,却也是工作原因导致。
陈先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为了拜访客户飞往成都。
远道而来,业务商讨,难免饭局。
宾客5人,总共也就喝了大约大半斤白酒,陈先生总共也就喝了4小杯。
可饭后,陈先生突然呼吸急促,感觉不舒服,立马被送往医院抢救。
不幸的是,抢救无效,陈先生死亡。医院死亡证明记载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经历一番波折,最终,陈先生被认定为工伤。
★ 点评:
陈先生不幸去世被认定为工伤的过程也是颇为曲折。
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陈先生的当晚是否有醉酒,以及其死亡原因。
陈先生死亡之前的确是饮酒了,假如陈先生被证明醉酒,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
但是,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医院当时并没有对陈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客观检测,当晚就餐人员也证明陈先生仅少量饮酒,并没有醉酒。
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结论可见:陈先生自身的心源性疾病才是死亡原因,突发疾病前少量饮酒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当晚醉酒,不能认定为醉酒情形。
陈先生突发疾病,且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所有条件,都符合工伤的认定。
孙某入职新公司,公司领导召集了几位员工在食堂就餐以示欢迎。
公司食堂内一直备有酒水供员工免费饮用。
顺利入职,孙某心情大好,自斟自酌,不知不觉就醉了。
单位见状,将其安排至休息室,交由其家人照料。
孙某妻子见其熟睡,就回家了。
次日凌晨回到厂里,孙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医院鉴定结果为:酒精中毒致死。
孙某家属悲伤不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工伤,被法院驳回。
但最终,单位仍然出于人道主义对孙某的家属予以补偿10万元。
★ 点评:
理解了陈先生的案例之后,孙某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就比较好理解了。
孙某的死因是醉酒,自然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既然不算工伤,那么单位到底有没有过错呢?
首先,孙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完全是自己的选择,并无他人劝酒,孙某应该对自身的酒精承受力及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控。
当其醉酒后,单位已经安排其进入休息室,且交由其家人看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所以,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单位无责。而单位给予的10万元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而非赔偿。
一样的开始,为何结局如此不同?
粗略看去,以上三位的伤害都是因为应酬引发的,或死,或伤,为什么有些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有些就不可以呢?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振华律师提醒,员工陪客户吃饭应酬要认定为工伤有两个要点是必须要注意的:
首先,这个“应酬”必须是工作。这个应酬必须是单位认可的,或者单位安排的工作。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跟客户的饭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的。
其次,必须排除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因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人在职场,有时候为了工作,不得不饮酒。即便醉酒发生了一些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员工的权益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保障,相关的责任人依然有赔偿的义务。
但在判断赔偿责任人,以及赔偿范围的时候还是要参考个案的具体情况的,比如:
若是单位安排的饭局,那么单位应该具体考虑员工的情况,若员工不适宜饮酒,单位相关人员依然进行劝酒,甚至强迫其饮酒,一旦出事,相关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
若员工饮酒过量,单位应履行照顾及劝阻义务,将其安全送交家人照顾,送往医院就诊,阻止其酒驾等等,否则一旦出事,单位也是要进行赔偿的。
总之,年底啦,无论哪种场合,饮酒要适度,身体最重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