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周到君貌似跟年休假杠上了。
前几天,周到君还苦口婆心地提醒小伙伴们,离职时一定要跟单位算清楚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假如有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要求单位按300%的日工资折算给你。
于是……问题来了!
老板们不爽了啊!好啊,算清楚就算清楚啊,你离职的时候没休的年休假我可以拿钱给你换,那么,你多休的年休假嘞?是不是也要给我“吐”出来啊?
程先生进公司的时候已经快四十了,跟公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因为已经连续工作十多年了,按照相关规定,程先生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去年2月份,程先生要跟家人出国旅游,跟公司请了10天年休假。7月初的时候,程先生却跟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HR在跟程先生做交接手续的时候,提出程先生去年只工作了6个多月,按照年休假折算公式,程先生去年只能享受5天年休假。可程先生已经把10天的年休假全部休完了,所以,在工资结算的时候,将他多休的5天年休假折算成工资扣除了。
猛一看,感觉公司这么做也挺公平的。可仔细一想,公司的做法很的合法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吧。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
▪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小伙伴们!看清楚了么?
当你离职的时候,关于年休假的问题,假如是单位欠你的,那么单位必须要折算成钱给你;但是,你已经休掉的假,不管是否多于折算的应休天数,休了也就休了,单位是无权问你要回的,更不用说要你用钱来“赎”回去了。
SO……
各位老板,大气点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