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木有感觉很惊讶?
是不是觉得太离谱?
但,这是真的!
这家单位的员工手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不许员工在工作时间睡觉。正因为如此,单位并不觉得自己对这位老员工的处理有什么不妥。
周到君上网随手搜索了一下,突然发现这个规定真的算不上最离谱的。
比如,有公司规定销售人员十分钟内不接电话扣除当月通讯补贴;还有公司规定员工必须转发公司微博,少转一条罚50元;更有甚者,居然规定员工如厕时间超过15分钟罚200元!
面对这些奇葩的规定,职场小伙伴们到底能不能说“不”?
《中山日报》最近报道了这么一个案例:
老梁在某公司工作了整整25年,去年9月9日,因头痛吃了药,在车间打了约5分钟的盹,被公司领导发现后逃跑了约100米后,当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
对于公司的处理,老梁自是不服,可公司却认为并无不妥。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他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老梁是公司的老员工,早就签收了《员工手册》,明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可以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公司的说辞,乍听似乎没毛病,可法官并不这么认为。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的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老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余元。
工作时间打盹、睡觉的行为的确不妥,但一位工作了25年的老员工,因为身体不适,稍有违纪,就遭遇开除,难免让人心寒,好在老梁最后总算拿到了相应的赔偿。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本无可厚非。但有些规定,实在有些奇葩。
周到君随手在网上搜索了一下,真心被惊着了:
•如厕时间超过15分钟罚200元
某日,一小伙伴被单位通报批评,说是工作时间缺勤,并处200元罚款。
工作时间缺勤……小伙伴百思不得其解,跑去问行政才知道,竟然是因为自己上厕所超时了!
公司竟然有规定,如厕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 员工“失联”10分钟,扣除当月通讯费
从网上曝光的这张截屏可见,按这家公司的规定:销售人员和仓储物流人员,对手机关机、无法联系或不接听、不回复的情况,发生一次,公司扣除当月通讯补贴。当月有两次以上“失联”的,每发生一次,加扣100元。
• 公司微博少转一条,罚50元
知乎上有一位叫“天门雷特”的网友在论坛上吐槽说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申请微博账号,集体转发公司的微博。对此,公司还会不定时抽查,一旦发现员工有漏发行为,少转一条罚50元!
• 迟到一秒钟,扣整月全勤奖
在各种罚款名目里,“迟到”简直就是“重灾区”。
比如:
迟到一秒钟,扣整月全勤奖
迟到一次,扣半个月工资
某校,某实验室,一天打4次卡,迟到或早退 1 小时之内,计旷工 1/3 天;迟到或早退 1~3 小时,计 旷工 0.5 天,旷工一天扣除五天当月科研补贴
……
• 女员工必须做假睫毛 否则罚款20元
某互联网公司的管理层一定是个颜控,规定员工不能穿休闲装上班,不习惯化妆的女员工可以不化妆,但必须做一个假睫毛,否则抓到一次罚款20元。
• 禁止员工买苹果手机
一些单位明确规定,禁止员工购买苹果手机,违者将面临劝退的惩罚。说是“希望能唤起员工的爱国之心”,或是说为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 “无条件”服从领导、 歌颂领导
这张图真的已经够震撼了。
可万能的知乎上,还有更震撼的:
某网友吐槽他们公司每天早晨升旗,唱《董事长好》。
这首歌是用《社会主义好》的曲子,重新填词:
董事长好,董事长好,董事长是我们的的好领导……
• 谈恋爱要汇报 未经同意离婚会被开除
某科技集团要求,员工谈恋爱要向公司汇报;员工如果未经公司同意就离婚,会被开除。
• 一个 月内讲 5 次方言一律辞退
某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 : 不论是否办公区域 , 不论是否办公时间 , 只要 1 个月在单位说 5 次上海话 , 一律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足以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的地位。
但是,单位所有的规章制度真的都必须遵守么?对于这些奇葩规定,员工是否有说“不”的权利?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及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振华对此的解释是:
① 不合法的规定,请说不!
员工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规定有两个层面:
• 程序的合法
• 内容的合法
所谓程序合法,就是公司制度的制定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要向员工公示。
所谓内容合法,就是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若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已经违法,员工就没有遵守的必要了。比如,最为常见罚款。
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罚款权呢?
没有!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是由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关于单位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的规定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但是,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此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具体到一些员工迟到问题,用人单位是不能简单粗暴地规定迟到一次罚款多少的,这种直接降低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对于员工的考勤管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置一些奖金来进行调节,比如,全勤奖,绩效奖之类。
② 不合理的规章,请说不!
很多时候,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并没毛病。员工也的确在《员工手册》上签字了。那这样就意味着,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任意处置了么?
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单位的确可以请其走人。
但这里仍然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 规定的合理性
• 违纪的严重性
单位所禁止的行为,跟工作是否有实际关联,是考量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比如,单位规定员工上班睡觉的就要开除。
这个规定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
比如,你是一名飞行员,一名司机,假如你在工作时间睡觉,就很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那么,单位作出工作时间睡觉则开除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假如,你只是一个普通的文员,你工作时间打了个盹儿,当然是不应该的,但并不会对工作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以严重违纪来解雇员工就缺乏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