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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任职公司以“上班时间喝酒等多项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资。
近日,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万余元。
李先生在某商贸公司任职,担任平面和网页设计师。去年8月,商贸公司以李先生在上班时间喝酒等多项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就业规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在本案审理中,商贸公司确认李先生的具体违纪事项为“上班时间喝酒”及“在职期间兼职销售日语教材”,并提供照片、监控视屏及谈话录音等证据佐证。
李先生不认可自己在上班时间喝酒,称监控视频显示的当天傍晚近6点时,他将一个鸡尾酒酒瓶扔到办公大楼垃圾桶,实际情况是他前天晚上加班时喝的,白天忘记扔掉了。李先生承认自己申请有三个网站,并在工作之余开发经营APP,供他人免费学习日语,其中部分项目收取费用。但认为自己是设计师,有网站很正常。APP是自己业余时间经营,与工作没有关系。
据商贸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就业规则》载明:“带有酒气或饮酒的,情节严重者,将视作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无公司的指示或许可,成为其他公司董事,或在其他公司兼职的……处以劝退或开除。”商贸公司表示,该《就业规则》在李先生入职时交给他阅看过。李先生则表示,入职以来从未阅看过该《就业规则》,对相关内容并不知晓。
法庭还查明,李先生原来担任的工作,商贸公司现已外包给其他公司,客观上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李先生表示,在劳动关系难以恢复的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长宁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商贸公司应支付原告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万余元。
承办法官周泉泉解释判案理由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首先,从解除依据分析,被告主张原告的行为违反《就业规则》,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该《就业规则》,因此,该《就业规则》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其次,从违纪行为来看,被告提供的照片和视屏均无法反映原告在上班时间饮酒的事实。虽然原告自认在晚上加班时间喝酒,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至于原告的“兼职行为”,经查,原告开发APP内容与被告业务之间并不存在竞争或冲突,也难以证明对原告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庭难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