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办公室里依旧灯火通明,不少人还在忙碌着手头的工作……
你可能刚下班,正准备吃饭,可突然接到领导的电话,说有份报告需要改一下……
甚至,你正在外地度假,可客户跟你说合同可能有点问题,你不得不赶紧找个地方,打开电脑……
这几乎是每个职场人都会遭遇的场景。
面对不得不完成的绩效考核、各种随时都要进行的工作任务,“自愿加班”已成为职场常态。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过劳死不算工伤?
那……自愿加班累死了也白搭?
本期职场不吃亏,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你我都该知道的话题……
年过半百的老文在工厂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虽说,单位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可组装的越多,工资就会越高,于是,加班就成了老文的家常便饭。赶上高峰期,周末也基本奉献给工作了。
或许是因为长时间的劳累,老文的身体大不如前。公司体检发现,老文血液中的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他进一步检查。
然而,拿到体检报告不到一个月,老文还没来得及去进一步检查,意外就发生了。
一天,老文在单位加了4个多小时班,回到家后就感到身体不适,凌晨被送到医院却终告不治。
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
当地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文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单位更推说老文是自愿加班,且单位已经支付了加班费,所以单位无需担责。
所以……自愿加班的老文,累死也白搭了咯?
加班就是加班呀,自愿加班又是什么鬼?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振华告诉周到君,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需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并切实实行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非经单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其加班性质如受到单位质疑,最终很难被认可。
正因为如此,周到君也多次提醒大家,要想顺利拿到加班工资,加班前最好向单位报备、审批,按规矩走流程。
那么,所有的“自愿加班”都不属于加班?
并不是!
彭律师解释说,在实践中,以下情形都可能构成例外:
① 单位虽然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但是并未切实实行;
制度既然已经形同虚设,那就别再拿制度说事儿了。该付的加班费就赶紧付了吧。
② 单位虽然主张员工属于“自愿加班”,但认可并接受员工加班产出的工作成果;
这一点,小伙伴们是不是有点费解啊?
举个栗子,
单位口头上说我没有要求你加班啊,但却查收了员工在下班时间做的方案……这份方案就是被认可并接受的工作成果。
已经到了下班时间,可工人还在车间里加工零件……这些零件就是被认可并接受的工作成果。
③ 单位通过支付加班交通餐饮补贴、加班费等形式变相认可了员工的加班事实;
其实,老文的情况就是这种。单位一方面支付了老文加班工资,一方面又不承认他是加班,也是挺分裂的。
④ 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单位仅通过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系"自愿加班"的方式规避加班费支付等法律责任。
所以,当老文的家属把单位告上法庭之后,法院也认为,老文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单位所提“自愿加班”、“已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文某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
这些年,我们对”过劳死“并不陌生,此类悲剧也并不鲜见。
然而,我们国家法律上目前并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如劳动者的死亡与其“过劳”有一定相关性,则可能会有“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具体判断则需要分别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工伤赔偿方面需要回归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过劳死”比较接近的条款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对该条的适用需要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① 劳动者突发疾病需要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②只有在当场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构成工伤。
显然,老文的情况不符合以上。
无法认定工伤的猝死,则可以考虑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其争议焦点在于对“过劳”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这种因果关系很难从证据层面予以直接确认,如医学证明上的死亡原因一般不会涉及劳动者生前的工作状态。因此,实践中,“过劳死”的人身损害赔偿判断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过劳”程度、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等。
老文家属最终能够获赔,走的也是这一路径。
法院认为,在老文的加班行为中,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所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过劳死”的概念源于日本,日本对“过劳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日本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 “过劳”,既会考虑短期内其工作强度,也会从劳动者此前一段时间的工作状态进行判断,如发病或死亡前2至6个月平均加班超过80小时,或前1个月加班超过100小时都可能构成“过劳”。
在日本,过劳引发的疾病或者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包括过劳引发的相关心脑血管相关疾病,还包括抑郁等精神类疾病,甚至特殊情况下员工过劳导致的自杀也可纳入工伤的赔付范围。
目前,我国还没有这么完善的法律法规。
所以,职场小伙伴们该如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周到君除了告诉大家“珍爱生命,远离过度加班”之外,也只能奉劝各位尽可能地保留证据。
考勤记录、打卡信息,以及公司负责人要求加班的指令,如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材料……都可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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