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银保监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今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后,新增社会融资规模连续骤降。《办法》的实施,既是衔接“资管新规”的途径之一,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针对机构关心的过渡期安排,银保监会表示,过渡期要求与今年4月出台的“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给金融机构留出了整改时间。
《办法》共85条细则,有几大重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要按照要求进行期限匹配,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如无特殊规定,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另外,要遵循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近年来,银行的理财业务在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的问题。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黄志龙认为,新的办法与预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放松,这主要是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收缩效应超出预期,近期央行屡屡边际放松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投放,也是为了应对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负面冲击,整体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偏利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销售起点,一方面对扩大老百姓选额理财产品非常有利,现在老百姓可以投资的产品除了股票房产之外较少,因此降低销售起点对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以缓解银行资金来源压力,为银行的转型提供更充裕的空间。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在此之前,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都是五万元起售,门槛的降低将使更多人开始关注理财产品。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