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宅急送)总裁刘冬屯应该挺“头疼”的。据新京报报道,他因违反竞业限制,被朝阳法院判令赔偿老东家安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高达224万余元的违约金。
两百多万啊~~~小伙伴们默默地动用了十个手指头也没算清自己到底得不吃不喝多久才能付清这笔违约金!
所以……“竞业限制”究竟是个什么梗?万一单位要跟我签这个协议,我是不是再也不能愉快地跳槽了?
带着小伙伴们的疑问,周到君特别请教了我们的劳动法专家——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陆敬波。
据周到君了解,宅急送这位刘总与前东家安迅物流之间的这场纠纷,前前后后各执一词,也折腾了一段时间了。具体细节,我们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刘冬屯在安迅物流任高管时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承诺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职任,最终却自行离职,并去了宅急送工作,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不向前东家安迅物流支付224万余元违约金。
以上,我们反复提及的竞业限制到底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出于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考虑,竞业限制协议可以限制签订协议的员工最长在两年内不得去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就业,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不淡定了!
这协议简直就是跳槽“终结器”啊,两年不能到同行工作,要么饿死,要么就只能转行了!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So……竞业限制协议可不是随随便便谁都有资格签的哦~
换而言之,确定单位是否有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两个关键点:
① 员工的岗位职责的确与单位的商业机密有关
② 这些商业机密的范围应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协议里有明确规定
所以,对于单位里大多数员工而言,商业机密和他们其实并没有啥关系, 根本不用和单位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
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所以,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值得我们关注:
法律条款里说到的经济补偿,通俗点说就是大家常常提到的“保密费”。
毕竟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是受到了限制的,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这笔“保密费”到底该给多少?陆律师是这么告诉我们的:
首先,从约定。
经济补偿金到底多少,首先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里的约定金额。
没有约定的,参考法规。
当然,并不是所有协议里都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假如没有约定,该怎么办?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不管你们协议里有没有约定过,在员工离职之后,这笔“保密费”都得付。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有些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自说自话”地说每月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无效的。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支付才有效。
▪竞业限制期内:
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的时间根据协议约定的保密期。
▪按月支付:
经济补偿金应该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
事情进展到这一步,周到君觉得非常有必要提醒用人单位,不付真不行!因为,此时主动权已经悄悄转移到劳动者手里了!
首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拖欠了3个月及以上的时候,劳动者便拥有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员工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请把拖欠我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了,从此,我自由了!”当然,员工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