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我们将如何处置“生活垃圾”?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中,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分别是谁?单位和个人若违反分类投放要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听取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后,今天(12月19日)上午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一起来看看草案修改二稿的重要内容。
当前,社会各界对生活垃圾“四分类”基本取得共识。为了更好地方便市民进行生活垃圾投放,草案修改二稿对四类垃圾的名称和具体表述进行了完善。本市生活垃圾拟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污损纸张、污损塑料袋、烟蒂、尘土等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另外,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细化调整。
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中,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分别是谁?草案修改二稿对此进行了明确。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农村地区农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不同场所的管理责任人还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可以根据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需要,细化收集容器设置类别。
住宅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道路、广场、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村民家庭应当至少设置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生活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旧电脑、旧手机“电子垃圾”也按照分类标准扔吗?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大件垃圾的投放规范,并可采取预约收运的方式。废弃的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生活垃圾,应予以明确。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那些“大件垃圾”及“电子垃圾”应这样处理: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场所,或者预约可回收物回收企业进行回收,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体积大小区分不同的投放方式: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可回收物有没有对应的回收利用体系,也是市民关心的问题。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职能部门以及职责分工,且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规范应当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率。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企业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项,并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利性。
此外,对于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草案二稿也规定了处罚标准,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对单位和个人分别作了规定。
依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