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建筑工地包工头刘某拖欠民工工资23万余元一案获有罪判决。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经查,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承接青浦区某工地部分消火栓和喷淋系统工程后,自行招聘民工作业并发放工资。2017年年底,刘某开始陆续拖欠12名民工工资23万余元,并于2018年过年期间逃避支付并隐匿于老家,其间扔掉手机卡逃避联系。
2018年4月12日,青浦区劳动监察部门对刘某此事立案调查,并于次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其逾期未履行支付。8月25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悉,该案系本市建筑工地领域首起包工头因拖欠民工薪资获罪案件。
检察官提醒,如果碰到黑心雇主拖欠工资,一定用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方法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者可通过“12333”热线、网站、窗口进行投诉举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和司法机关协作,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方法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
方法三: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诉讼费。
这里也给广大企业经营者提个醒,若恶意拖欠工人薪水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包工头逃跑、藏匿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
此外,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经营者或包工头都不能不管不顾、一走了之。
说到这里,肯定有经营者觉得自己很无辜:“我的上家还拖欠我工程款,我实在发不出工资!”
检察官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指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