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出借人向借款人要回欠款原是理直气壮的正常事,可这次,出借人动起歪脑筋上演了一出闹剧,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非但被判败诉,还被处罚款。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查明闫先生伪造借条,改判驳回闫先生一审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
肖先生和闫先生是认识多年的朋友,有时肖先生会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闫先生借钱。
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肖先生先后三次向闫先生借款共计100万元。三次借款均有借条,借条中写明了每次的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日期。其中,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
可在2017年底,闫先生一纸诉状将肖先生告上法庭,称肖先生欠钱不还,要求肖先生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关利息。
一审庭审当日,肖先生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审理中,闫先生还出具一张借款人为肖先生、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的借条,载明:于2014年12月9日向闫先生借的20万元、于2014年12月28日借的2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借的60万元,现续借合计100万元,一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如若归还不了,将房产作担保,抵押于闫先生。借条上有肖先生的签名。
一审法院根据闫先生提供的借条和转账凭证,判决肖先生归还闫先生100万元借款,并支付借款相关逾期利息。肖先生收到判决后,表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肖先生声称自2014年至2015年间共计向闫先生还款本息等230余万元,闫先生提供的2017年借条是伪造的,借条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闫先生则称,肖先生所述的230万转账款项并非还款,是代肖先生取现,借条上的签名是肖先生本人所签。
落款时间为2017年的借条是否是真实的?审理中,肖先生主张对闫先生提供的该借条中借款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上海一中院依程序启动相关鉴定,在此威慑下,闫先生遂主动向法庭承认2017年的续借借条是其为证明肖先生尚未还款以及延长诉讼时效而伪造的。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闫先生的一审诉讼请求。同时,因闫先生指使他人在续借借条上冒签肖先生签名,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上海一中院依据相关规定对闫先生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