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进行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女,54岁)驾驶738路公交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南京西路进陕西北路路口北侧约80米一公交站点,在右起第一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适有邱某某驾驶955路公交车同方向行驶至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未紧靠公交站点,在第二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
恰遇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途径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时,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车辆起步,以约21.6公里/小时的速度向南行驶中撞倒上述三名被害人,事故致三名被害人倒地受伤。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右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三名行人均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出犯罪事实案发后,公交死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获赔人民币100余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事发后公交公司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作了赔偿,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钱某作出上述判决。
恳求被害人、被害家属的原谅。我对不起你们,对两个家庭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对我自己家庭也造成很大的伤害,希望法庭念在我初犯对我从轻发落。
在被告席上,738路的驾驶员钱某带着哭腔说道,带着手铐的双手不停地在颤抖。
回忆起事发当时,钱某除了叙述,更多的还表达着后悔和害怕。
当时我看完左边后视镜,再望向前方的时候,就发现公交车已经‘带’到了一个人,后来我就踩刹车,发现一直都刹不住车。
钱某说自己是一名驾龄很长的老司机了,事发时驾驶的738路公交车是新换的,才第一天开,直到今天她也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了。“从那之后到今天我就没睡过一个好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