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玩闹磕断门牙,校方统一购买的保险该不该赔?


作者:张益维 沈月红 罗越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9-03-22 18:23

学校统一购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学生课间玩耍不慎磕断门牙,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属于免赔范围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审慎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王小明读小学,由学校组织统一购买了学平险。这是一种团体险,家长将保费交于学校,由学校统一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把保单、保险条款等材料给了学校。小明的父母也交了钱,之后这个“学平险”便悄无声息,也没人发过保险的相应材料。

一天课间休息,小明和同学嬉戏打闹,不小心踩在墙边上的簸箕中摔倒,正好门牙碰到地面,断了半截,老师马上将其送到校医院处理。好在没有大碍,但门牙是已换过的,无法再恢复了,小明的父母只好带其到诊所去修补,为此花了五千多元。

小明的父母想起自己投过保,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没想遭到拒绝,理由是医疗费是修复牙齿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因协商不成,小明的父母提起诉讼。

小明的父母提出,保险公司说的免赔事由自己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

但保险公司辩称,学校作为学平险的保险费用汇缴人,可视为投保人的代理人,被告已经向其告知保险条款中的免赔事项,故免责条款应为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有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之义务。本案中,对于涉案保险的投保人为学生本人双方都没有异议。对于学校作为汇交人的身份,虽其代为履行了部分汇交保费的事项,但并未得到明确授权,不能视其为投保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因而保险人仍应将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向作为投保人的学生(法定代理人)进行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由此,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图片: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