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乘客开门下车碰撞骑车人,司机见状竟开车跑了,算不算逃逸?


作者:叶松丽 杨程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9-05-10 11:49

开车门之前,总要确认旁边没有行人和车辆,才开门而出。

然而,就在2017年6月15日晚上8时40分左右,余女士搭乘出租车,在闵行区古方路进沪闵路北约1500米处下车,与骑行电动车的钱先生发生碰撞,导致钱先生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本该在原地等候交警的出租车司机何某却驾车驶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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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钱先生在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了治疗。余女士垫付了330元。2017年11月28日,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钱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右手多处软组织挫伤,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10日、护理期15日。

2018年5月,钱先生将余女士、出租车公司以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衣物损以及律师费,共计10,856.06元。

由于司机何某逃逸,后续对警方调查配合度不高,直到2017年7月10日,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才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余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余女士对此认定有异议,认为应由驾驶员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女士说,她准备下车时,何某未提醒她查看后方车辆及行人,她坐在车后右侧,因座椅高度、车窗反光及贴膜广告等,视角有限,无法全面查看后方路况,而驾驶员可以通过内外后视镜全面观察后方路况,驾驶员均应予以检查、提醒,对车上、车外人员的全部安全情况负责。事发时,何某目睹了整个事故过程,但在她下车与钱先生沟通时,何某却直接将车开走,逃避了保护现场和确认事实的责任。

出租车公司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驾驶员何某为被告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何某不存在逃逸行为,且事故后也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故原告钱先生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由被告余女士担主要责任,该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邮寄了答辩状,没有出庭。答辩状表示,涉案机动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5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事故发生于2017年6月15日,而事故认定书延后出具,且事发后出租车公司始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故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存疑;其次,即使事故真实,原告受伤系被告余女士开门造成,应由余女士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即使法院认定驾驶员何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何某事发时驶离现场,应属逃逸,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已经撞到了轿车门上,何某作为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何某本应留在原地等候交警部门认定和处理,但其却擅自离开了现场,致使这起简单的事故直到发生将近一个月左右才最终作出了责任认定,本院有理由相信何某存在逃避处理和赔偿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逃逸。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被告余女士的担责部分,法院认为,何某在靠边停车下客时未能确保安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被告余女士作为乘客,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属一般常识,其开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结合上述分析意见,被告出租车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赔偿责任比例为70%;被告余女士对本起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赔偿责任比例为30%。


图片: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