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有多可怕?“新房主”带着产证上门赶人,他才知道房子被卖了!


作者:荣思嘉 姜叶萌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9-06-17 15:41

直到“新房主”带着房产证上门赶人,杨某才得知自家的房子已被人悄悄地卖掉。情急之下,杨某立马报警,而这一切都始于杨某向小额贷款公司的一次10万元借贷。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涉套路贷案件。

2015年11月,杨某因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毛某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毛某介绍公司的贷款业务“利息低、无抵押”,之后杨某陆续向毛某借款10万元左右未还。

接触中,毛某逐渐获得了杨某的信任并了解到,杨某有一套使用权房屋,为牟取非法利益,毛某与刘某结伙,为杨某设计了一整套“套路”:先将使用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利用这套产权房虚增借款为60万元,找到另一个贷款人“平帐”(实质是借新贷还旧贷),再走100万元虚假流水,签10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同时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全权委托的公证,及抵押权登记等,如此一来,一旦出现违约,不用杨某出面,房子也能被卖抵债。

毛某随即伙同刘某,于2015年12月24日将杨某的房屋变更为产权房。

毛某先是以抵押房产可以继续低利息贷款为由,诱使杨某继续借款。

之后,刘某联系谢某,称有人以房抵押借款60万元,由谢某找到出资人万某“平帐”。接下来,万某指使李某签订了与杨某的100万元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办理房屋买卖全权委托的公证等全套手续。

万某名义上出资60万元,以反复转账、取现的操作方式,制造转账杨某100万元的虚假流水。一波操作下来,借款人杨某实际到手6万元。

对此,杨某曾提出疑问,但毛某说这是“行规”,多借的算是帮公司“走个账”,并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杨某因急用钱,由不得多想,照单全收。

至此,杨某在实际得款6万元后,需在15天内偿还100万元,才可能让自己的房屋不被出售。可想而知,杨某既无力偿还100万借款,又被蒙在鼓里。

2016年3月,谢某将杨某名下的房产以127万元的价格出售,卖房得款由谢某、万某予以分赃。

一切看似滴水不漏,“顺理成章”的进行。杨某在拿到房屋产权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房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易手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等被告人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为幌子,以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为手段,主观上具有侵吞被害人杨某钱财、房屋的故意,客观上环环相扣,分工明确,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刘某、谢某、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最终虹口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刘某、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图片: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