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阿拉斯加犬咬伤脸致十级伤残,犬主人辩称“她用馒头逗狗才被咬的”


作者:叶松丽 胡明冬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9-06-24 15:20

2017年3月某日上午,王先生带上自家高1米左右,长1.5米左右的阿拉斯加犬前往上海市宝山区一便民超市内购物,因超市有不能携带宠物的规定,便将狗绳栓在超市外面的消防栓上,自己独自进超市购物。

此时,姜女士在超市旁边的馒头店铺购买包子,这时王先生的阿拉斯加犬扑咬姜女士脸部,致其受伤。事发后,在超市里的王先生听到超市外有人喊说有狗咬人,随即跑出超市。

经鉴定,姜女士的脸被王先生的狗咬伤,致面部撕裂伤,现遗留面部皮肤瘢痕形成,构成了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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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女士认为,王先生作为该狗的饲养管理人,带大型犬外出未给该犬佩戴嘴套,更放任大型犬在外,导致犬咬人的恶性事件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姜女士于2018年9月将王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担医疗费等费用1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辩称,狗伤人事出有因,事发后王先生赶至超市外时,听路人说是因为姜女士看见王先生的狗后,走过去用馒头逗了狗一番,随后该狗才扑向姜女士,咬伤了她的脸部。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先生系饲养阿拉斯加犬的主人,负有有效管理好宠物防止伤人的义务。事发地点在超市门口,属于公共场所,而阿拉斯加作为一类大型犬,本身会对周围人群制造安全隐患。而事发时被告王先生未能有效控制该犬,导致该犬有了伤害他人的可能。该犬对姜女士的伤害侵犯了其健康权,作为狗的主人,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王先生辩称姜女士用馒头逗狗的行为无相关证据提供,故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姜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图片: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