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20万元却未留下任何痕迹,如何在证据上突破这起“零口供”案件?


作者:张益维 陈轶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9-07-11 14:09

1月8日,徐汇区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害人家中20万元现金及相关财物被盗。警方根据监控视频马上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然而,由于没有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冉波(化名)对指控矢口否认。

“入户盗窃”、“零口供”、“未留下指纹”,面对涉案20余万元的盗窃犯罪,法庭该如何定罪量刑?7月10日下午,上海徐汇法院运用“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辅助庭审,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下,被告人冉波一审获刑11年。

据了解,被告人冉波自2008年至2015年间,曾因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

辅助庭审时呈现完整证据链

在庭审现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和旁听席前均设有展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画面的电子屏幕,具备语音识别、语音感知和示证三项功能。

10日下午2时,审判员朱以珍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端坐在审判席上,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庭审正式开始。

“被告人,你的姓名?”审判员话音刚落,该语音就立即被识别并转换成文字呈现在电子屏幕语音识别区内,同时,“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对该条语音内容的识别,自动从系统内的证据材料中抓取与提问内容相关联的信息,如被告人户籍信息等,显示在语音感知区。

“你现在看一下屏幕上面,这个人是不是你?”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

此时,“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语音感知区出现一张视频截图,图上有一名身着黑衣、浅裤、白鞋的男子,供被告人辨认。

接下来,电子屏幕示证区根据公诉人的语音指引,陆续出示了多组监控录像证据,直观、清晰地展示了被告人在案发前后出入案发小区、与老乡碰头交接赃款、老乡到ATM机转移赃款的情形,其中被告人出入小区的步态变化、离开时用手捂住一侧明显鼓胀的衣袋,老乡在ATM机存款时拿出字条对照输入账号等细节都被呈现无余。其中一个细节颇为引人注目,被告人冉波老乡存入银行的人民币冠号与被害人家中被盗人民币一致。

记者在庭后的应用现场会上了解到,本次庭审中,虽然被告人“零口供”,案发现场也没有留下被告人作案的直接证据,但根据“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证据链及证明标准,本案证据已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由于被告人“零口供”,“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语音感知区应用比重较小,但在示证区客观证据展示较为充分,证据链完整,这体现了该系统在辅助审理该类案件上的优势,不仅可以直观生动地展示证据,还可事先对视频进行设置定位,对关键内容循环播放,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

入室盗窃20万元现金及首饰

庭审现场呈现的证据链显示,2019年1月8日早晨8时30分许,被告人冉波经事先与黑车司机何某联系,在本市浦东新区周桥镇,乘坐何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至本市徐汇区某弄附近,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当天中午11时许,冉波至徐汇区面戴口罩,两手自然摆动进入小区,出入小区前后的行为举止明显有回避监控。

而后,冉波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非法进入被害人家中,在卧室的衣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万元及首饰若干。当冉波离开失窃楼道时,面戴口罩,头戴衣帽,手插衣兜,明显是捂住微微鼓起的上衣下腹部。

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冉波转乘多辆出租车、电瓶车返回浦东新区千汇路附近,并于当天下午2时20分许联系其老乡肖某(另案处理),要求肖某将所窃部分现金通过ATM机存入冉波亲戚账户,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剩余部分现金被冉波挥霍。

2019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奉贤区抓获被告人冉波,其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冉波否认盗窃了该20万元现金。“我的现金是家里带来的,本来是到上海来买车的。”对于法官追问其“所带”现金的缘由时,冉波这样说道。

“我不清楚”、“我看不清”、“我忘记了”,面对法官和公诉方的一次次询问,被告人冉波一次次含糊其辞回应道。

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冉波是否到过案发现场、是否入室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2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首饰的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方通过阐述被告人冉波作案时间、作案人员、涉案资金三个唯一性的分析,排他性地确定被告人冉波租车到达现场、实施盗窃以及转移赃款的全过程。

而辩方认为,被告人冉波入户盗窃罪名的证据不清、事实不足,现有的证据锁链不能证明冉波入室盗窃且盗窃金额达21万元人民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该确认冉波有罪。

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法庭认为,被告人冉波的种种有悖常识、有违常理的说辞和行为只能证明被告人冉波在说谎,意图掩盖、逃避。

其一,被告人冉波称来沪游玩,却未经一处游玩景点,未有一项游玩消费,案发当天,其出入的是无人相识的居民小区,来沪目的不纯。

其二,被告人到案以后供述不一。到案初期被告人称从贵州带了1万元现金来沪,后又称从苏州携带16万元现金来沪。当问及钱款的来源时,被告人冉波称是打牌赢来的钱,后来又变故,称是父母卖地所得的钱。

其三,被告人称,携带的16万元现金是父母卖地所得的钱,既然这是合法的钱,被告人冉波为何要指使他人去存款,被告人冉波称他老乡自己也要存款,故让老乡一起存,而事实上,证人肖某本没有存款的事实。此外,被告人冉波明明有自己的银行卡,却要将钱存入老家亲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冉波行为异常。

其四,被告人称其没有身份证,所以要让老乡去存款。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冉波当庭供述了他带了身份证,从贵州乘坐了飞机、长途汽车来到了上海。而且,众所周知,ATM机存款是无需身份证的。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认定的盗窃数额产生分歧。法庭经事实调查,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冉波窃取人民币20万元及价值1万余元的首饰,予以支持。

经过近2小时的庭审,合议庭评议之后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冉波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崔亚东,市高院党组成员、市二中院院长郭伟清,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立,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一中院、市二中院、市三中院、徐汇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全市各基层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在徐汇法院阶梯教室同步观摩了此次庭审并参加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现场会。与会人员对此次庭审效果给予肯定,并就“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庭审中的应用价值和改进方向进行了务实又深入的探讨。

图片:上海法院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