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
进入夏季,关于高温津贴的那些事儿总是会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不少网友纷纷提出自己心中的疑惑,比如:
@A.亮奋斗提问:“必须露天才有高温费吗?在30几度室内工作都没有高温补贴吗?”
@兰精霖提问:“如果请假,高温费要按比例扣除吗?”
@好人一生平安说:“我们公司的高温费就一个月一百,还只给三个月的,还要到年底才给……”
诸如此类,今天,小编将高温费的有关规定做一下梳理,希望能解答你们的疑问。
今年5月,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将高温津贴标准从以前的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同时对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再次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因此,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就看两条:
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
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有些网友还有疑问了,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应当说,由于各地、各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千差万别,指望通过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哪些职工应当领取高温费是不现实的。为此,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所以,@A.亮奋斗网友,并不是必须露天才有高温费,室内工作是否有高温费,关键看室内工作温度哦!记住33℃以下(不含33℃)这个数字就可以啦!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x当月出勤日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300元)-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x请假天数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