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老伴遗嘱的妻子,为何没能全额拿到遗嘱中的那套房?


作者:叶松丽 胡明冬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9-09-18 19:20

在我们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我寿终正寝后,我的泗东新村产权房及动产全归我妻子所有。不孝子女不得侵占。特立此据。

这是一个老人在20多年前立下的遗嘱,20多年后,手持遗嘱的妻子,却并没有全额拿到遗嘱中所指的那套房子,这是为什么呢?这事还得从1996年10月说起。

▲何启生前立下的遗嘱 检察院供图

当年,61岁的何启带着与前妻所生的两名子女与34岁的陆岚再婚。结婚两年后,何启立下上述遗嘱。婚后第八年,何启与陆岚离婚,但是在离婚后半年又重新登记结婚。

今年2月,84岁的何启由于肺部感染去世。何启去世后,陆岚认为应该按照丈夫何启生前所立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何启与前妻生的儿女却不这样认为,经常联系陆岚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可陆岚觉得自己应该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自己的生活无端受到打扰,就将丈夫前妻生的两个儿女告到至上海宝山法院。

陆岚认为,纵然她与被继承人何启曾离婚又复婚,但遗嘱真实有效,且遗嘱应当按遗嘱订立当时双方的婚姻状况来执行,自己作为妻子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被告何家兄妹二人共同辩称,老父亲的遗嘱非真实意思,是在原告陆岚长期闹腾,被继承人何启无奈之下出具的。而且,遗嘱设定了“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的条件,但是事实上,陆岚与老父亲在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遗嘱便不具备生效的条件。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同意房屋按165万元处理,且如果法院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原告陆岚同意继承房屋或取得房屋折价款,被告兄妹二人主张继承房屋。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遗嘱中明确双方是以保持婚姻关系为前提,那么在解除婚姻后,陆岚便丧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遗嘱应当“对身份”而“不对人”,陆岚作为“原配偶”便无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便后来又复婚。故原告陆岚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系争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何启名下,该房屋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处理。考虑到原告陆岚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其适当多分。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何氏兄妹二人所有,二人支付原告陆岚房屋折价款57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图片: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