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今年1月下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提出,推进重点水域禁捕,科学划定禁捕、限捕区域,加快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引导长江流域捕捞渔民加快退捕转产,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根据《通知》等的规定,农业农村部最新下发《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捕保护区名录通告发布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或针对特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利用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