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的骤然离世,引发了公众对于明星工作强度的广泛关注。对于演员高以翔的不幸离世,节目组、经纪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劳动伤害,劳动者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新闻晨报·周到记者邀请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演出经纪资格证》持有者周维能律师,详解此次悲剧背后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周维能律师:大多数情况下,艺人自身或者经纪公司会与演艺活动主办方或者协办方(中介公司)签订关于参演工作的劳务合同或演出协议等,那么双方在法律层面上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艺人作为雇员,在参演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雇主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大小一般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内容、雇员是否自身存在过错、雇主是否有免责事由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在高以翔猝死的事件中,雇主方有无免责事由以及可以索赔的额度,应当根据高以翔的经纪公司与《追我吧》主办方或者协办方(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条款,来进行判断。
周维能律师:除了极少数大牌艺人自身开设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情形外,绝大部分艺人都是与各大经纪公司签约的,这就意味着艺人与各大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或劳务合同(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一般为经纪合同),哪怕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基本建立了事实劳动或劳务关系。
一般而言,全职艺人与经纪公司以劳动关系居多,主要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约束,兼职艺人与经纪公司以劳务关系居多,主要受《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约束。
演员在演艺工作时发生猝死等意外事件时,艺人家属以劳动者或者雇员可以工伤死亡为由,向经纪公司追究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赔偿责任。
此外,艺人的经纪公司以及演艺活动主办方一般都会给艺人购买商业保险,出现演艺工作中艺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情形,基本都属于商业保险理赔范围,所以也可以向第三方保险公司索赔,而这也是对艺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一种重要补偿方法。
周维能律师:普通员工与用人单位关系较为单一,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劳动关系为主。但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大牌艺人自己设立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再用自己的经纪公司对外洽谈商务合作,自己既是经纪公司的股东,又是经纪公司的艺人,有点像企业股东又在企业内部任职一样,既有劳动关系,又有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存在多重法律关系。
有一部分艺人自身有其他固定工作,演出工作是兼职的。在这种情况下,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属于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
周维能律师:用人单位任何一种加班加点的工作要求,理应在合理范围内,而且原则上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劳动法》第36、38、90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只有极个别特殊生产经营需要,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用人单位应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假使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轻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重则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一旦发生任何可能是工伤的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