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呈现新特征:作案人员低龄化,学生群体涉案比例偏高


作者:佟继萍 简宁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19-11-28 17:11

11月28日,长宁区检察院向互联网企业发布《“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提出27条法律风险提示,涉及民事索赔、商誉受损、网络安全隐患等,立足检察职能,依托司法办案,强化互联网企业权益保护,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为护航企业规避风险和产业健康发展再出实招,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呈现新特征

《风险提示》显示,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该院共办理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212件321人。检察官分析,由于互联网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辐射面广,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新渠道,新型互联网犯罪案件逐年攀升并呈现一些新特点。

其一,受案数逐年上升。自2016年以来,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涉案人数明显上升,共同犯罪情形突出。其中,2016年13件20人,2017年30件52人,2018年75件135人,2019年1月至9月94件114人。

其二,侵财类刑事案件占比高。盗窃、诈骗等传统侵犯财产类案件最为常见,占72.6%;

其三,作案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学生群体涉案比例偏高。在所有涉案人员中,共有未成年人15名,多为近两年内发案,罪名以诈骗为主;学生群体涉案比例较高,多达51人,主要为大中专院校学生。以上群体存在较高接触网络不良信息与犯罪手法后产生投机心理而违法犯罪的风险。

其四,企业员工内外勾结作案情况较为常见。诈骗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中,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里应外合进行作案的情况时有发生。

除了上述特征,还有一些涉互联网企业的新类型案件也不容忽视。长宁区检察院就办理了全市首例职业索赔人敲诈勒索案,不法分子抓住企业害怕被投诉、“花钱买太平”等心理,以反复“举报、投诉”为手段向超市、亲子教育机构等多家被害单位施压,进而索要“顾问费”5.6万余元。

新商业模式“引来”新型欺诈

近年来,“无人收款”或“自助缴费”模式逐渐被商家和消费者所接受,但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手段“钻空子”。比如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蔡某某等人通过“未扫描商品条码”“夹带”“扫描商品再取消”等方式,谋取利益。经检察机关起诉,被法院判处盗窃罪。检察官建议企业要不断创新安防科技手段、对消费者引入“征信评级”、提升员工安防责任意识等。

还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推出的便利消费者相关服务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9月间,应某利用某平台“闪退”功能申请退款,得款后未将商品退回商家,骗取物品。经检察机关起诉,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检察官认为电商平台应该加强用户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异常订单与账号,减少损失。目前,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该院在办案件有21件24人,案值最高的达人民币30余万元。

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五花八门”。2016年12月,徐某编写了一款名为“小白改机”的软件,该款软件具有篡改手机设备信息的功能,使平台无法识别是否是新号码注册,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无限次享受该平台每次10至20元不等的首次下单优惠,造成企业蒙受损失。检察机关对徐某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起诉,获法院判决支持。

互联网平台技术漏洞遭利用

随着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企业平台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也随之逐年上升,并出现了职业化倾向,已然形成黑色产业链条。

在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中,刘某利用被害公司员工无意中泄露的邮箱密码,采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大量客户信息,后又以出售信息为要挟勒索公司钱财。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刘某提起公诉。

一些“网约车”平台成了某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2018年3月至7月期间,佘某某通过微信接单,为乘客提供代打车服务并收取低于实际的打车费用,其后不支付网约车平台车费。经检察机关起诉,佘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对此,检察官建议企业优化平台系统,建立预警机制,提升反作弊能力,对于交易异常情形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一起案例中,潘某在2016年1月至5月间使用境外银行信用卡在网络平台上预订机票,随后通过改签的方式换票或退票,之后向银行提出交易异议,拒付机票费用。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潘某。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