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到新租的高层住宅后,租客黄某明知高层建筑内不准使用液化石油气,却不听劝阻,坚持使用液化气钢瓶做饭、烧菜。最终,黄某涉嫌违法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被嘉定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
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对嘉定区慈竹路某小区进行入户走访时,发现居住在该小区某号2004室的黄某在家中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民警当场开具了《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告知当事人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液化气,小区物业也及时制作了相关通知,并将通知张贴至小区每幢楼层的一楼楼道内予以告知。
12月12日,民警至上址进行复查时,发现黄某明知高层建筑内不准使用液化石油气,却依然继续使用,遂被传唤至派出所。
经了解,黄某在搬到这个小区后,一直使用液化气钢瓶做饭、烧菜。因涉嫌违法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黄某被嘉定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而不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罐装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极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会迅速气化,遇明火就会燃烧爆炸。
该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高层民用建筑居住人口较为密集,且逃生通道单一,所以不允许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而应使用相对更加安全的管道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