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日本的野田女士报名了旅行团,准备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发,前往英国旅游,没成想出发前却被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拦住。
原来野田女士拖欠物业费不交,判决后一直玩失踪,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借助限制出境,促使野田女士主动履行义务。
阳光小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刚入住的时候,由阳阳物业公司暂时承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06年底,阳光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嘉琪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阳阳物业公司在与嘉琪物业公司交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小区的一户业主从未缴纳过物业管理费。
经过查询,发现该户业主是一位姓野田的日籍华裔。阳阳物业公司为了追讨物业管理费,遂将这位野田女士告上了法庭。上海虹口法院受理后,向野田女士寄送的所有诉讼材料均被退回,之后阳阳物业公司因实在无法找到野田女士,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等到嘉琪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一直不见踪影的野田女士却通过银行转账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然而好景不长,从2009年1月起,野田女士不知何故又开始欠缴物业管理费。
嘉琪物业公司多次向野田女士寄送催款通知,都石沉大海。无奈之下嘉琪物业公司向上海虹口法院起诉,要求野田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约3000元。
据嘉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自接管小区的物业工作后,从未见到过野田女士本人,在她欠缴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还曾派人上门寻找,却发现房屋一直处于空关状态,因此怀疑其已经回了日本。
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野田女士进行公告送达,案件经审理后判决野田女士应该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约3000元。
判决虽然生效了,但是这位神秘的野田女士却从未出现过,嘉琪物业公司只能将希望寄托于法院的执行。
上海虹口法院的执行法官前往上海出入境管理局调查,通过野田女士的护照信息,发现她自2015年1月入境后就再未离开过中国。但是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找到野田女士呢?
执行法官前往阳光小区调查,发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已经由嘉琪物业公司变成了新日物业公司。
据新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执行前,野田女士已经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了,物业公司并不知道她的去向,也从未见过她本人。更不巧的是,因为野田女士是外籍人士,根据法院现有的查控措施,无法查询到其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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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度陷入停滞,在查人找财均无收获的情况下,考虑到野田女士目前仍在国内,而她极有可能会回日本,执行法官将目光放到了出境这一关口,经嘉琪物业公司的申请,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野田女士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限制出境的决定作出后没多久,执行法官突然接到一通自称是野田女士的来电,表示愿意支付物业管理费。一直不见踪影的野田女士怎么会主动与法院联系?
原来,野田女士虽然出售了阳光小区的房屋,但仍一直在上海生活,最近花费了三万元报名参加了一个英国旅游团。
可就在她准备从浦东国际机场出发时,被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拦截,无法出关。焦急万分的野田女士了解到自己因案被法院限制出境后,立即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请求解除限制出境。
经沟通,执行法官了解了野田女士的履行意愿和出境需求,但当天恰逢周日,无法立刻为野田女士办理解除限制出境相关手续,于是建议野田女士将机票改签至周二,并表示争取以最快的速度办理相关手续,尽量不影响野田女士的后续行程。
次日一大早,这位神秘的野田女士出现在了上海虹口法院,表示认识到错误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法院依法解除对其限制出境的决定。
限制出境,是一种执行强制措施,指在执行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离境的措施。在被执行人为外籍人士时,限制出境往往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我国早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现已失效)中就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时,外国人不能离境”的规定。
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涉外民事案件更是呈现大幅增长趋势,被执行人,特别是外国国籍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出国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新问题,200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此后,“限制出境”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措施被广泛采用。
由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局限性,限制出境措施在最初实行时存在一定缺陷。以上海为例,人民法院向上海出入境部门送达限制出境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只有从上海口岸出关时才会被发现阻拦,若被执行人从其他省市口岸出关则无法做到及时拦截。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目前限制出境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限制出境的决定后,无论被执行人从我国哪个城市的口岸出关,均会被阻拦,真正实现限制出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