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3日晚,某餐厅员工小谭收到工资后兴冲冲地把钱放进了宿舍床铺的酒盒内。第二天下晚班后,其发现盒子内的数千元现金不翼而飞,小谭马上报警。
民警侦查发现,刚来该餐厅上班两个月的另一员工陈某在9月24日领取工资后不辞而别,而陈某和小谭一样也居住在餐厅员工宿舍内。
民警随即调取了宿舍所在小区的监控、附近街面监控等,发现陈某于9月24日两次进出小区,并在第二次离开小区时背着一双肩包,去往餐厅途中将背包扔进路边草丛,领取工资后再拿回背包步行至上海火车南站,举动反常。
后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其到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承认于9月24日窃得小谭5100元,并存入银行。陈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明细、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用。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有预谋、有计划地盗窃同事工资,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远程庭审现场,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长的组织下,通过“云间法官平台”与被告人、辩护人连线,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准确把握庭审过程。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远程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同意认罪认罚。
经过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对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