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发生后,有关疫情期间员工休假话题一度盛传,近来网上又在讨论无薪休假话题,说的是有企业作出无薪休假规定后,企业员工认可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这样的做法,有网友赞同,有网友反对,也有网友抱着无所谓、熟视无睹的态度。
新闻晨报-周到记者就这一情况,请教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潘丽娜和上海劳动保障杂志主编、劳动法专家周斌。两位专业人士认为,我国目前尚未作出无薪休假规定,欧美等国家企业根据疫情,按照企业管理惯例采取的做法不一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在上海,无薪休假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形而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休假期间自愿调整薪酬,双方的合意可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时的考量依据之一。
据悉,无薪休假指的是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又不发放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存续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解除或终止的做法。
记者通过相关部门了解后得知,部分欧美跨国企业在疫情出现后宣布实行无薪休假政策,由此殃及该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国内分支机构同样实行无薪休假。据了解,近来一张“某外企中国区自愿无薪休假计划”的申请表在网上流传。该计划显示,员工在自愿无薪休假期间内,不会收到对应的薪资,且对应的薪资调整将在员工4月份工资计算周期中体现。
周斌告诉记者,我国劳动法规中没有“无薪休假”概念,法律对此也没有给予定性和作出过相应规定。国家也没有对停工、停产作出过相应的规定,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对停工、停产都作出过相关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年制定、2016年修订)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显然,上述规定指的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停工、停产。今年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原因并非完全属于企业自身原因。
潘丽娜认为,此次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规定”,但国务院同时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另外上海还作出了“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规定,在疫情情况下除了基于民生保障、防疫需要的个别企业能够开展生产经营外,其他企业需要继续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延迟复工,且进一步明确在延长春节假期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9日之后继续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虽其原因各不相同,但结合当前疫情,仍有别于国家之前规定的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停工、停产,更有别于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规定以及上海延迟复工规定。
上海市府及其相关部门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协商、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的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程序。当然,用人单位采取积极行动,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延迟支付工资等行为,克服特殊时期遇到的困难,继续维持经营,避免职工失业,也有合理性。有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电话办公、网络办公等方式,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内部福利假期等措施,既兼顾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保障了员工的就业收入。
至于2月9日之后,有的企业采用无薪休假是否可行的问题,潘丽娜认为,应当在坚持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她认为,从共克时艰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疫情特殊期间调整薪酬的做法并不违背国家坚持现阶段援企稳岗、保就业保企业保稳定,以及尽量维护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的方向。
“仲裁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一定会审慎处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反之,用人单位未尽管理职责,一意孤行,强制推行‘无薪休假’,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