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堰镇丨定了!本镇农民集中居住这样规划


作者:i张堰
编辑:丁夏
时间:2020-04-15 10:42:51
4月14日,镇党委书记施文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芳,副镇长彭雪华等前往张堰镇鲁堰村农民集中居住地点位察看建设推进情况。

施文权详细了解了项目规划和建设进展情况,指出农民集中居住是当前张堰镇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各部门要把准方向,加强统筹协调,坚定不移推进,要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民集中居住工作的重点、难点,向百姓宣传好解释好相关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全力以赴推进落实,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那么我们

张堰镇

农民集中居住

位置在哪里?

房子长什么样?

如何申请?

……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及金山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1+7”政策文件精神,为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变乡村风貌,优化生态环境,使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我镇结合实际情况,已制定印发《张堰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细则》(张府规发〔2020〕1号)。

近期(2020-2022年)启动平移集中居住点2个—鲁堰安置点和百家安置点,现均已完成村庄设计方案。2019年报名294户,其中平移139户,进城镇115户,宅基地有偿退出40户,均已经签订意向协议,计划于4月30日前完成正式签约;

张堰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金府规发〔2019〕6号)、《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金府规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落实“两区一堡”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三区”“五地”、全面建设“三个金山”的工作部署,遵循本市和我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进一步提高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通过农村平移集中居住、进城镇集中居住、宅基地有偿退出三种方式,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变乡村风貌,优化生态环境,使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

至2022年,完成区级下达的指标数。

三、实施政策

(一)实施范围

涵盖本镇城市开发边界外,优先推进农民规划保留点范围之外的区域,重点聚焦实际居住在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地区,环境整治地区,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涉及到重大项目需要提前安置的以及经市级专业机构鉴定为C或D级危房的农村住宅。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申请人原宅基地使用证为合法合规取得。

2.自愿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申请人自愿原则。

3.不变原则。维持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农民身份不变。

4.优先原则。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原则,重点区域优先推进。

5.不重复享受政策原则。对于已享受过房屋动迁、搬迁补偿安置、住房货币补贴、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农村居民,不再享受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政策。

(三)分类政策

1.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政策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取得的宅基地,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镇农业户籍,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对于具有独立宅基地使用证的“老人房”,不可单独申请,原则上须与子女并户后提出申请。

(2)建房标准

建房人数认定方式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

5人及5人以下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6人及6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房屋以联排(双拼)形式建设。楼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取消农业辅房。

选择平移到统一规划集中居住点的农户,建房标准按照本镇规划设计标准执行。

(3)安置去向

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范围外的农户,优先向本村范围内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归并,若本村无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允许在镇域范围内跨村平移;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范围内的农户,允许原地保留或者向其他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归并。

(4)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分为三种:

①申请人到平移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奖励补偿5万元/户。

②宅基地节地奖励补偿5万元/户。

③结构风貌奖励补偿2万元/户。

(5)建房管理

按照《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金府规发〔2019〕6号)与《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金府规发〔2019〕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实施流程

申报及审批等实施流程按照《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金府规发〔2019〕6号)与《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金府规发〔2019〕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流程见附件1。

2.进城镇集中居住政策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取得的宅基地,方可申请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并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对于具有独立宅基地使用证的“老人房”,不可单独申请,原则上须与子女并户后提出申请。

(2)安置面积认定

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有效面积及安置人口为依据,对于4人及4人以下户,核定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具体明细如下表;对于4人以上户,在4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核定安置面积20平方米。根据安置房套型面积实际,可增加不超过20平方米的调节面积。选择房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安置面积与调节面积之和。人数认定方式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文件要求确定。核定安置面积归申请人所有,不得转让。

对于具有独立宅基地使用证的“老人房”,可在子女原核定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30平方米。

(3)安置价格

①核定面积,不支付房屋价款。

②调节面积,参照动迁安置价格计算,由申请人支付。

③未使用完毕面积(指核定面积,不含调节面积),政府将按安置房回购价进行回购,但总回购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④在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须缴纳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4)安置范围

根据本镇现有安置房源实际情况,由镇政府统筹安排。先期启动涉及重大项目等需要提前安置的农村居民,后期将根据本镇财力及安置房建设情况稳步推进。

(5)申报流程

申报及审批等实施流程,按照《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金府规发〔2019〕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流程见附件2。

3.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取得的宅基地,经宅基共同权利人同意,并在他处有住房保障(须提供相关证明)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2)补偿标准

补偿分为房屋价值补偿和宅基地退出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①房屋价值补偿。二间二层以下(含)补偿45万元/户,二间二层以上补偿50万元/户。

②宅基地退出补偿150万元/户。

③具有独立宅基地使用证的“老人房”,给予40万元/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不执行以上二项补偿。

(3)实施流程

按照《金山区推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意见》(金发改规〔2019〕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流程见附件3。

四、保障措施

(一)原宅基退出方式

对于平移集中居住,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腾出原宅基;对于进城镇集中居住,在获得安置房3个月内腾出原宅基;对于宅基地有偿退出,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腾出原宅基。原宅基腾出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由镇政府及时拆除、整理及复垦。镇政府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将原宅基地使用证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资金支付

1.平移集中居住。申请人启动建房施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房补偿5万元。待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节地率达到25%节地要求的,发放宅基地节地补偿5万元;符合结构风貌要求的,发放结构风貌补偿2万元。

2.宅基地有偿退出。正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总款的 10 %;原宅基腾出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总款的40%;在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发放余款。

(三)用地保障

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按照《金山区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指导意见》(金农规〔2019〕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对涉及承包地和自留地的,镇政府鼓励申请人同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承包地和自留地的经营权全部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四)相关责任

1.建房开始(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竣工的建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若超过2年未建房的,须重新进行建房资格的核定。

2.已签约并选择一项相对集中居住政策,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腾出宅基的,镇政府将按照非法占用土地予以拆除。

3.以修缮名义实际拆除原有房屋,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面积的,一律按违法建筑由镇政府组织处理后,重新进行建房审核。如无建房资格的,按镇宅基地有偿退出相关政策执行,其原有地上建筑物不再补偿。

4.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建设的,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拆除。

5.审核公示后具有法律效力,若后期出现家庭纠纷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行处理。

(五)时间节点

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集中审批一次。

每年3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户口本等相关申请资料,并签订意向协议。

每年4月30日前,由联合审批办公室统一组织资格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做好资料补充更正、汇总及反馈。

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签约。

(六)其他

1.对于在规划保留点内并经市级专业机构鉴定为C或D级别危房的农村住宅,原则上视房屋周边空间情况在原保留点内翻建,但所翻建房屋必须按照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符合分户条件的及离婚户等农村居民居住权保障问题,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基于农民集中居住复杂性以及项目建设需要等客观实际,对于本细则未涵盖的特殊情况,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让我们来看看鲁堰村平移集中居住点的情况吧~

安置点位于鲁堰村内,项目选址于松卫南路东侧,与张堰镇镇区一路之隔。安置区规划基地面积131070.45平方米(约196.61亩)。安置区周边配套完善,两公里范围内有2个幼儿园、1所初中,2所高中和1所大学。距张堰镇人民政府约800米,距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1400米,地理位置优越。根据此次设计方案,该地块内可安置农户400户。

■ 地理位置

5人及5人以下房型(双拼):宅基地总面积139.7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9.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9.19平方米。

5人及6人以上房型(双拼):宅基地总面积157.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7.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3.65平方米。

■ 公建配套效果图
■ 沿河景观
■ 中心景观
划重点

2020年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有意向的村民抓紧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并签订意向协议哦!

来源:i张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