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事先商议,分别于10月19日以人民币2300元、11月17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两只游隼出售给同样不具备上述资质的被告人鲁某。
后被告人鲁某将上述游隼存放至其位于本市的一处办公室内。2019年11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涉案游隼。
经鉴定,涉案游隼均系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被告人鲁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两被告人表示十分后悔,因为一时私欲违反法律法规,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处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鲁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配合下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将涉案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鲁某从轻处罚。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鲁某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