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野生鸟类,两男子被判刑并罚款


作者:​张益维 于思媛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20-04-16 20:08:25
4月16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进行在线公开庭审,此案系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崇明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事先商议,分别于10月19日以人民币2300元、11月17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两只游隼出售给同样不具备上述资质的被告人鲁某。

后被告人鲁某将上述游隼存放至其位于本市的一处办公室内。2019年11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涉案游隼。

经鉴定,涉案游隼均系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图为游隼 资料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被告人鲁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两被告人表示十分后悔,因为一时私欲违反法律法规,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处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鲁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配合下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将涉案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鲁某从轻处罚。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鲁某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崇明法院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