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2020版家政服务合同公开征求意见,保姆权力义务条款有较大幅度修改!


作者:谢克伟
编辑:谢克伟
时间:2020-04-21 19:45:19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将于今年5月起实施,配合《条例》实施,市商务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共同修订了《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2020版)》现已上网公布征求意见。 

市家协相关负责人透露,征求意见稿对保姆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并增加了多项内容。

保姆权利义务条款增加的内容包括:丙方(保姆)有人格和劳动受尊重的权利。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和可能对丙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开展家政服务时,丙方应向甲方(雇主)出示家政上门服务证。

丙方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甲方及甲方家庭成员;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毁损甲方的财物;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工作或学习的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等相关隐私信息。

同时,有关雇主的权利义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其他严重疾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对其提供的信息保密。”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雇主“有权要求乙方(家政公司)或丙方提供卫生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丙方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据悉,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话:021-58400889 联系人:吴淦茵

2.邮箱:shsjtfwyhyxh@126.com

3.信函: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245号巾帼园5107室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邮编200030

附: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2020版)(征求意见稿)

合同编号: 

甲方(用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

服务电话:

经营地址:

丙方(家政服务员):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原籍(或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要求

1-1 乙方向甲方推荐丙方,为甲方提供(请在“□”内打“√”):

□一般家务;□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照料小孩;

□照料老人;□护理家庭病人;

□其他服务。

1-2 乙方提供的服务管理内容为。

1-3 服务要求。 

第二条 服务地点

第三条 服务方式与期限

3-1 服务方式(请在“□”内打“√”):

□钟点制□全日制□住家制

3-2 服务期限:   日至年  日;

服务时间:每,时至时。

3-3 上岗试用期:   日至年  日。试用期服务报酬与正常服务期间相同。在试用期内,丙方不能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换,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调换后试用期重新计算;甲方在合同期内免费调换超过名家政服务员时,乙方每调换一次加收服务费元/次。

第四条 费用及其支付时间

4-1 甲方支付丙方服务报酬:人民币元/,

支付时间:。

4-2 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元,

支付时间:。

4-3 丙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元,

支付时间:。

4-4 乙方收取服务管理费:人民币元/年,管理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约定,

支付时间: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丙方的相关信息。

5-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供卫生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丙方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家政岗位培训及相关家政等级培训的证明。

5-4 丙方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丙方。

5-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查验丙方的上门服务证并评价其服务。

5-6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其他严重疾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对其提供的信息保密。

5-7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丙方支付相关费用。

5-8 甲方应尊重丙方的人格和劳动,对劳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应事先提醒,并妥善保管家中贵重物品。

5-9 甲方应为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休憩条件,对全日制和住家制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给予每周天的休息时间。

5-10  甲方不得强迫丙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和可能对丙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丙方。不得扣押丙方身份证、上门服务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5-11  丙方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通知乙方。

5-12约定服务期满,甲方如需要继续服务的,提前天向乙方、丙方提出续约,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5-13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到服务所在地相关部门为住家制家政服务员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应对丙方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留存相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6-2 乙方应督促丙方进行健康体检,要求丙方提供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体检单位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6-3  乙方应将丙方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对丙方培训后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定期更新完善从业信息。

6-4 乙方应对丙方的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服务水平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为丙方建立个人职业信息档案。

6-5 乙方应对丙方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定期回访了解丙方的服务情况。

6-6  乙方不得扣押丙方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6-7 乙方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甲方或丙方的投诉、反映的情况,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或丙方了解、核实情况,并作相应处理。

6-8  在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合同向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

第七条 丙方权利义务

7-1  丙方有人格和劳动受尊重的权利。

7-2  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和可能对丙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

7-3  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本人的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7-4  开展家政服务时,丙方应向甲方出示家政上门服务证。

7-5 丙方在服务期间,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增强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意识。

7-6 丙方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甲方及甲方家庭成员;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毁损甲方的财物;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工作或学习的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等相关隐私信息。

7-7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私自带他人进入合同约定的服务地点。

7-8 工作时间,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向甲方请假并取得同意。

第八条 保险及责任承担

8-1 甲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费用由承担。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保险费:人民币元。

8-2 乙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为□甲方、□丙方(请在“□”内打“√”)办理家政服务有关保险,费用由    承担。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保险费:人民币元。

8-3 丙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家政人员意外综合保险,费用由方承担。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保险费:人民币元。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丙三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其他两方解除本合同:

(1)丙方、甲方及甲方家庭成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精神疾病等危及家政服务人员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况而未如实告知的;

(2)甲方或丙方中,任意一方存在谩骂、侮辱、虐待、殴打等严重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行为的;

(3)甲方强迫丙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或可能对丙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的;

(4)丙方盗窃、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财物、泄露用户隐私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除本合同第九条情形外,甲方或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天提出,并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

10-2 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每天应按逾期支付费用的%向乙方或丙方支付违约金。

10-3 甲方串通丙方脱离乙方管理、私签协议并接受服务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其他: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发生争议的,可按照《上海家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协商解决;也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乙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图片:朱影影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