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由于一时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众多高层业主共同补偿受害方,“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由此引发热议。虽然这样的判决有利于对受害方的保护,却也可能让真正抛物的“坏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今年两会期间,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有了更明晰的表述,更加强调查清责任人(即抛物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且物业公司也将无法置身事外。这意味着,“一人高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今后有望明显改观!
先讲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故事。
2014年7月13日夜上,家住闵行某小区的齐先生,把自己的小轿车停小区14号楼下南侧的133号车位。第二天,他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被一盆芦荟砸中。民警勘查现场发现,该花盆系14号楼居民高空抛物所致。然而,这栋楼里的业主都不承认是自己所为,齐先生只好自己把车送到店里修理,维修费用为1758元。
此后,齐先生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这栋楼的业主赔偿他的车辆维修费1758元、查档费130元。经过三次开庭,法院判决该居民楼26名业主各补偿齐先生72.61元。25元诉讼费,齐先生付4分,其余26被告每人付0.96元。
此判决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记者前往该居民楼采访时,有业主坦言,这样的判决冤枉了好人,包庇了坏人。而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夏万宏却表示,判决有理有据,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的。该法条明确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今年两会期间,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有了更明晰的表述: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那么,《民法典(草案)》与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表述到底有哪些不同?记者再次采访了夏万宏法官,他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夏万宏说,将《民法典(草案)》的新规与原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比后会发现,总的导向还是基本相同的。
早前,我们判的那个高空抛物案的适用情形是,不管怎样查都查不到真正的侵权人,于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来判,让其他可能加害人来对被侵害方进行补偿。”
夏万宏说,无论是现在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还是原来《侵权责任法》第87条,都确认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立法者在权衡利弊的时候,还是更加注重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依然使用的是“补偿”两个字,而不是“赔偿”。“赔偿”强调过错,而“补偿”体现公平。
夏万宏说,与此前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更加强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法典(草案)》首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015年我们判的那个案例,通过《新闻晨报》等媒体的大力宣传,已经对广大市民起到很好的文明教育作用。”
夏万宏说,现在“高空抛物”这一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经在立法层面被禁止,有利于革除某些市民高空抛物的陋习。
二、提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
夏万宏法官说,《民法典(草案)》做了这样一个修订,其实是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市民群众对之前“一人抛物,全楼赔偿”这样一种判罚的质疑。虽然新旧两个条文在本质上还是相通的,但是在立法的理念上,更强调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规定“共同补偿”后,可能加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也就是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但是,事后如果明确了具体侵权人,那么,先前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追偿,这样一来,实际侵权人就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
四、物业公司再也无法置身事外。
在26户业主共同补偿被砸车辆维修费一案中,业主履行了相应义务,而物业公司却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夏万宏表示,根据《民法典(草案)》,物业公司将不再是局外人,
如果说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分散风险的时候,法官不只是考虑向可能侵害人来主张责任,也可能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来分散稀释相应的风险。”
五、“有关机关”查清责任人的压力加大。
回忆起2015年那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夏万宏说:
当时,我、书记员、原告和物业经理到现场去查看了几次,从而使我们对案件发生的环境有了充分的了解。但由于原告是在事件发生好几个月后才起诉的,相关证据没有封存。我们只能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一些照片,以及走访目击者、知情人作出一个判断。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搞清楚,这个东西到底是谁扔下来的。”
作为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夏万宏觉得《民法典(草案)》至少会在观念上让办案的法官更加侧重调查,更加注意细节的完整性,全面地了解整个案情,不能简单地使用“查不清”,让所有可能加害者来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