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 民法典草案权威解读


作者:荣思嘉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20-05-27 11:58:30
今年两会期间,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性骚扰”、“性侵”问题进行了聚焦,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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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对此,记者邀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从实践角度出发,对《民法典(草案)》中第四编人格权编中,有关性骚扰、未成年人遭性侵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Q1:相较于现行法律,对于性骚扰问题,《民法典(草案)》有何进步之处?

葛志浩律师: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对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性骚扰”这个问题是民法典草案制定过程中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之前对于“性骚扰”这个行为,更多的是在生活中去提到,仅仅是在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是具体怎么定义性骚扰,遇到了性骚扰应该怎么办,怎么去处置,怎么去防止,怎么去惩罚,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以往受害者遭遇性骚扰,在实践当中,会从两种途径去处理:第一种,相对比较轻的,可能会涉及到《民法总则》中,人格权这块内容中,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另一种情况呢,就是行为过线了,对他人造成了实际的身体伤害,就会上升到强奸或者是猥亵妇女这个层面,但是问题在于,处于名誉侵权之上,又够不到刑事的范畴,这一个范围内原来是空白的,这样会造成很多受害者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没有办法处理这件事情。

Q2:其中提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划定这样的范围有何意义?

葛志浩律师:以往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比如,女性在地铁上受到了性骚扰,或者在单位、在学校里被性骚扰了,现有的思维是认为这个问题是“不光彩”的,这样的理念导致很多的人或者单位不愿意提起讨论这方面的问题,最终导致受害者求助无门。

现在的《民法典(草案)》,将机关、学校、单位等责任主体定位上去,其实目的就是明确告诉他们,你们就是一个预处理的责任主主体,有权力和义务去处理这个问题。

简单来说,就是解决性骚扰这个现象,谁应该处理、谁有权处理、谁去处理,这样三个问题,这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务实性。

Q3:保护的范围是否有所扩大?

葛志浩律师:对的,此次《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在描述上,不仅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性自由,对主体还进行泛化处理。这意味着,无论是男的女的,只要是相关的身体权利受到侵害,就属于保护的范围,体现了社会公平。

Q4:如何理解《民法典(草案)》中关于“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的规定?有何进步之处?

葛志浩律师:在实践中会发现,有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因为未成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没有相关意识或者没有胆量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最后导致受害人没有受到相应的保护。而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

为此,《民法典(草案)》总则编草案中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图片: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