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判决物流公司自行承担40%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6年3月,货主小刘委托某物流公司,将一批价值20余万元的电动车从上海运送至杭州。为了保障货物受损时能够得到赔偿及时止损,小刘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而此时,物流公司也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以防万一运输中出现运输责任需要赔偿时能够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很不幸的是,运输车辆在途中真的发生了事故,导致车上电动车全部损毁。小刘见状直接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赔偿小刘的损失后,获得了保险代位追偿权,转头又向导致本次货物受损的直接运输方某物流公司索要赔偿。
然而,当物流公司向B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理由是物流公司在B保险公司购买的是货物运输险,依照该保险的性质,损失应当直接赔偿给货主,而不是物流公司,鉴于货主小刘的损失实际上已经得到了赔偿,故公司已经没有赔偿的必要。
物流公司则认为该保险系保险公司推荐购买的,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保险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物流公司损失。无奈之下,物流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的损失却未能避免,究其原因在于物流公司投保的货物运输险专属于货主,物流公司对于其承运的货物不享有货主的所有人利益,故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自始不具有保险利益,与其利益匹配的应为物流责任险。(简单来说就是买错了保险,物流公司本应购买物流责任险)。
结合物流货物保险单有关免于追偿条款的约定,法院有理由确信物流公司订立合同目的在于转移责任风险,而并非纯为第三人即货主利益投保。
如今物流公司在向货主赔偿完毕后,因欠缺保险利益而无法自其投保的货物运输险中得到赔偿,其损失的发生与保险公司未尽告知和说明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就险种性质、区别及追偿风险进行告知和说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过错。而物流公司在缔约时未审慎合理了解保险产品、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亦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自担部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自行承担40%的损失,B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以上公司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