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校方陪同家长将小月送医,经医生诊断为练习舞蹈导致脊髓损伤,需住院治疗。家中独女遭遇横祸,家人顿时觉得晴天霹雳,不惜重金带着小月踏上了漫漫求医路。
2016年4月到2017年3月间,小月的家人带着小月跑遍了上海、江苏的知名医院,甚至还慕名带女儿去了日本知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花费巨额医疗及其他费用,母亲还辞掉高薪工作全职照料女儿。
在经历了一年多身心俱疲的奔走救治后,小月双下肢肌力仍然为零,下半身瘫痪已成事实。
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小月父母于2017年7月将该舞蹈培训机构诉至上海闵行法院,以侵害健康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扣除已赔偿款23万元,还应赔偿230余万元。到2019年年底,法院先后五次开庭审理此案。
这究竟是一场意外,还是忽视大意引发的悲剧?双方在庭上各执一词,据理力争。
原告方认为,是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负责任导致事件发生,因此必须对伤情负责!
事发时,小月向老师反映腿麻,被老师认为是娇气,让她继续练习。事发后,老师陈述孩子伤情不客观,对家属坚称是由于盘腿动作受伤,导致对小月病情程度误判,未能及时有效治疗。
培训老师在职务行为中未尽安全管理之责,应由其用工单位,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但被告方则认为,这是一个意外!
作为舞蹈培训课的基本功,下腰是常规舞蹈基本功动作。授课老师在小月未表现出明显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无法区分是她是健康状况不适练习,还是偷懒、娇气等儿童常见行为。
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显示,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因自身病变、下腰练习共同参与所致,系同等原因,正常下腰是不会受伤的,故原告受伤系意外。
事发后,老师及时将原告抱送到教师办公室休息,第一时间联系家属,陪同就医并先后垫付20余万元医疗费用,已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另外,原告方事后存在过度医疗,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被告不予认可。
对于本案关键事实,是否系由于舞蹈基本功下腰练习导致小月下肢瘫痪,原、被告虽各执一词,但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法院最终认定小月是在被告处练习基本功下腰动作时致伤。
而在本案中小月被查出本身患有急性横贯性脊髓炎,下腰动作对瘫痪后果的原因力亦是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经鉴定,原告损害后果系下腰外伤与自身病变共同参与导致,为同等原因,外伤参与度为4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故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最根本的争议焦点,决定了被告应对小月损害后果的45%-5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事发时原告尚不满七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腰虽为舞蹈基本功,但仍属危险动作,做时并无老师保护。且经小月汇报不适后仍让其继续联系,故老师在职务行为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发后,父母带小月至国内外多地治疗,其中包括一家日本康复医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被告是否也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在国内多地的治疗因属医生明确推荐,应予赔偿,但日本该康复医院并非治疗此类疾病的权威机构,系病友(并非同一病症)推荐,且治疗未与被告商议、知会,由此产生医疗费用并非被告可以预见,故该笔医疗费不在合理范围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3万余元,扣除先行赔付款23万元,赔偿余款100余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