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毕某某通过网店以人民币198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一盒“犀牛液”,约定快递寄送,陈某某在收到寄来的“犀牛液”时被警方人赃并获。在该快递内查获三支“犀牛液”(合计7.27克,经鉴定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
2018年11月,毕某某在其天津住所内被抓获,在其住处依法搜查并扣押“犀牛液”185支(合计553.71克,经抽样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经取样鉴定,样品中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含量为0.26%。
2019年7月23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含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的液体56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案中“犀牛液”为新型毒品,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迷惑性强、依赖性大、毒效持续时间长,危害性极大。犯罪分子利用网购平台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以“零包”方式实施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涉案新型毒品在网络上贩卖常常被描述成“无毒无瘾”等字眼,因此需要广大群众,牢记毒品荼毒之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