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王某欲将毒品运送至上海贩卖。12月5日凌晨当王某用汽车运输毒品至上海宝山区通南路江杨南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同时,公安人员对其所驾驶的汽车进行搜查,在驾驶座后背上的黑色棉外套内查获白色纱手套一只,手套内有疑似毒品的块状白色晶体一包。
面对公安人员的讯问,张某交代,自己运输的毒品是准备卖给“毒友”张三。在一次聚会中,张三主动向王某询问,是否有购买冰毒的渠道。
为了赚取差价,王某第二天就坐车前往老家,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50克的“冰毒”后返回上海,打算按照事先的约定,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张三。
在毒品交易的当晚,张三囊中羞涩,又问朋友借钱不成,眼看没有办法完成交易,王某起身离开,最终被警方抓获。
事实上,根据事后的毒品鉴定,王某花费7500元购买的所谓毒品,其实就是一包类似冰糖的白色晶体,并不是毒品。
那么,王某运输和贩卖“冰糖”,是否构成运输和贩卖毒品罪呢?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主观上不知是假毒品而当做真的冰毒进行贩卖,数量高达52.5克,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的贩卖行为已经进入交易环节,因将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属于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但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王某在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本案再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日前,静安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