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黄星钧因入户盗窃三户人家,涉案金额2万余元,由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杨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有着六次盗窃前科的黄星钧到案后拒不供认。
作案现场均提取到了嫌疑人留下的鞋印,但与从黄星钧处扣押的鞋子并未鉴定出同一性;作案后尚无经济来源的黄星钧将大量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却无法证明这些钱款就是失窃的钱款。
再次复核证据时,检察官发现一名被害人提及钱款系从ATM机内取出的连号新钞,身边还留有一张其中连号的百元人民币,便立即翻看黄星钧被扣押的百元人民币的照片,其中一张与被害人持有的人民币的“冠字码”仅相差23个序号。最终,比对出九张号码前几位一致的人民币。
这一间接证据的“开口”,击破了黄星钧的谎言,但他开始对实际盗窃数额百般抵赖,辩称自己每家仅窃得少量现金,而这与三名被害人共报失2万余元的情况相去甚远。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另一被害人吴先生表示失窃的1.7万余元是准备用于缴纳旅游费用,有同住人及同行人可以证明。
通过调阅银行明细发现,在吴先生家失窃不久后,黄星钧的账户中便有一笔相当金额的钱款存入。而吴先生是一名财务,习惯将钱款以九张平铺一张折叠的方式摆放。
检察官反复阅看黄星钧在ATM机存钱的视频,发现钱款的摆放与被害人所述的被窃钱款摆放一致。在这些客观证据面前,黄星钧无力抵赖,承认自己三次入户盗窃2万余元的全部犯罪事实。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黄星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建议对黄星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犯罪真相水落石出,正常情况下,补充侦查程序应该结束了,但还有一谜团亟待解开。在此前审查黄星钧历次前科判决时,检察官助理汤旻发现其第一次未成年人前科判决的名字为王一明,但其户籍资料中亦未记录该曾用名,且其第一次前科作案时间并非未成年人。
讯问时,黄星钧起初还支支吾吾,但当检察官说出王一明身份时,他承认自己第一次前科系冒了表弟王一明的姓名及身份。
前科情况直接影响本案量刑,为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检察人员还和侦查人员一起出了趟差,共赴广州、佛山等地取证,证实黄星钧真实的出生日期,系冒名王一明被错误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经杨浦检察院提请抗诉,原审法院纠正了此前的错误判决。
因被冒名,档案上留下抹不去印记的表弟王一明对检察官和警官们的“远道而来”非常激动。做完笔录后,他坚持送大家下楼,并用手机为大家照亮脚下的路。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