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在上海出生的张老先生,一生几乎经历了整个中国近现代史,年轻时在内战中颠沛流离,跑遍了大江南北,他生育的二子一女,儿子张甲留在了南京,女儿张乙留在了北京,还有一个儿子张丙到了台湾,与当地人结婚、生子。张老先生本人则想着落叶归根,与老伴一起定居在了上海。
子女们都各自有了自己的生活,路途遥远鲜少来往,老夫妻两无人照顾,日子一直过得十分清苦。改革开放前后,在这些子女之中,经济条件略好的,就数身在台湾的儿子张丙了。张丙是个有孝心的人,因为不能亲自侍奉父母心存愧疚。1990年,张丙又查出患有重大疾病,自知时日无多,为了给父母尽最后的孝心,他和妻子商量,他们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50平米的房产,登记在张老先生一人名下。
完成这件大事之后不出几个月,张丙就去世了。张老先生想着,自己也是近90岁的人了,身后事也应当安排安排,考虑到名下唯一这套房产的来源,他自书一份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归张丙的妻子刘娟继承。
1996年,张老先生的妻子撒手人寰,张老先生也在1999年因病去世。身在南京的儿子张甲知道张老先生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心意,便在父亲去世之后不久,就出具了一份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
后来,刘娟一直没有来大陆,但她与身在北京的张乙保持着密切的书信往来,双方也协商过房屋继承方面的事情,但迟迟没有付诸行动。直至2019年,民事诉讼的20年最长时效将过,再不解决可能导致诉权丧失,刘娟这才着急了,向上海长宁法院提起了继承纠纷诉讼。
张老先生晚年时,张乙的儿子就入住了系争房屋,与其共同生活,张老先生死后至刘娟起诉时,系争房屋实际由张乙的儿子占有、居住、使用。
张乙对刘娟继承房屋一事表示反对。他认为,遗嘱虽然真实有效,但刘娟不属于张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老先生的遗嘱本质上属于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遗嘱生效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系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得知张乙的态度之后,刘娟非常气愤,她认为张乙一直知晓这份遗嘱的存在,且从未提出异议,张乙对自己继承系争房屋是支持的。刘娟也理解了法律关于遗赠的规定,但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虽然自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符合《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而可以用法定继承人资格去主张遗嘱继承。因为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法定继承人需要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嘱,所以遗嘱继承仍然可以成立。
了解了刘娟的主张之后,上海长宁法院顾颖法官对她做了解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体现了不同的立法价值,法定继承体现的是以血缘和婚姻作为继承权依据的遗产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则更多体现的是被继承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分配意愿。这是两条平行的道路,互不相通,对于同一遗产,当事人只能二选一主张自己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于财产分配的意愿,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是优先予以适用的,而适用了遗嘱继承,就不适用法定继承。
顾颖法官请刘娟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主张。听了顾法官的解释,刘娟理解了法律规定,她也思考了自己的处境:如果明确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要求系争房屋归自己一人继承所有,诉讼风险是很大的,法院可能认定该份遗嘱属于遗赠,自己确实没有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那么结果就是系争房屋在两名被告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她转而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主张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可能可以参与到遗产分配中,使系争房屋在原、被告三人之间进行分配。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刘娟也无法确定自己能否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毕竟自己长期身在台湾,说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似乎有点牵强。经过反复掂量,刘娟选择了坚持自己最初的主张,认为应该张老先生的意愿来执行,因此她也拒绝了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娟与张丙夫妇出资购买系争房屋时,张丙还在世,因为张丙长期生活在台湾,对于张老先生夫妻照顾、赡养非常有限,购房行为是张丙作为人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刘娟以此主张自己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乏依据,法院无法采纳。张老先生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遗赠,刘娟没有在两个月之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至于房屋的分配比例问题,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老先生夫妇两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中南京的张甲已经放弃对本案遗产的继承,本案中,张丙先于两位被继承人死亡,应该由张丙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张丙来继承系争遗产。因为张丙和张乙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张敏作为张丙的代位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与张乙享有同等的继承顺位。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张乙通过儿子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认为,张乙长期生活在北京,并未与老人共同生活,其主张通过子女对老人尽较多赡养、照顾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被告张乙和张敏各半继承。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