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中第18和19条规定说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证明。
由此可见,华女士如果需要卖车的话,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必不可少的证件之一。
首先,申请人前往车辆管理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交验机动车。
材料缴纳齐全后,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办理补领登记证书手续的需到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主可将车辆驶往车辆管理所的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不受理大型车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