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在人民广场站一号线车厢内看到,上海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已经在车厢内巡视。他们一路走过好几个车厢,仔细观察,尚没有发现乘客有违规现象。
上海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曹正辉告诉记者:
在巡视过程中,一旦发现乘客有手机声音外放、饮食等违规行为,我们会进行宣传新守则,并且进行劝阻。如果违规乘客不听劝阻、不配合,而且态度恶劣,我们会移交给轨交警方。轨交警方会按照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记者在3、4号线及12号线车厢看到,很少有乘客将手机声音放得很大而影响相邻乘客,有的在戴着耳机看手机。
不过仍有个别乘客将手机声音外放。在2号线车厢内,一对年轻的乘客,正在座位上津津有味地的看着手机里的电视剧,其伴音不时传出,声响虽然不是很大,还不至于太过影响邻座乘客,但毕竟违反了新《守则》的规定。
记者上前提醒一句:“上海地铁新守则规定乘客手机里的声音不能外放。”
“哦,那我们放轻一点。”
到下一站后,他们关闭了手机离座下车了。
在4号线040126号车厢内,也新近贴上警告标识,上面写着:“使用电子设备时禁止外放声音”、“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接着,记者在12号线120452号车厢内,也看到了同样的标识。
得知新《守则》实施,车厢内的乘客不禁议论起来。
有的说:“坐地铁时经常会碰到一些习惯拿手机刷短视频的,很大声,蛮讨厌的。我自己是一般出门都会自己戴耳机,听歌也好看视频也好,至少不会影响到其他人。”
旁边一位乘客说,自己看手机里的电视剧,音频从来不外放,戴着耳机听视频,“如果把声音放出来,旁边的人就知道我在看什么,也蛮不好意思的。”
就乘客手机声音外放现象,记者还询问了车站站务员。12号线一位站务员告诉记者,很少接到乘客投诉说有人将手机声音放得很大。他表示:“地铁是公共场所,大家要共同营造安静的乘车环境。乘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看电影、听音乐,应该戴上耳机,不要声音外放,以免影响到其他乘客。”
一旦车厢有人外放手机音频,站务员是否能干预?记者将问题提给了好几位站务员。4号线大木桥路站一位站务员明确表示:“我们站务员看到有乘客外放手机音频,可以进行劝阻。几天前我就看到一位进车厢的乘客在放音频,声音很大,我就提醒他不要放音频,对方还是听从了我的提醒。”
一位12号线的站务员对记者说,接到乘客投诉反映有人在车厢外放手机声音后,要先将情况请示车站负责人,然后才能根据领导的要求行事,“每次列车进站后,我们站务员的任务是站在指定的区域里‘接车’,观察站台情况,直到列车关门出站,在此期间一般是不能做其他工作的。”
这位站务员还告诉记者,“乘客投诉时,也可以报出事情发生在哪节车厢,可报出车厢号码,我们通过对讲机告诉下一站的车站的工作人员,他们将有准备地进入车厢劝阻违规乘客。”
大部分乘客都表示支持车厢内不应该外放手机音频。他们普遍反映:电子设备声音外放会对其他乘客造成影响,车厢乘客应该尊重他人,保持安静。
一位乘客说道:“很多时候地铁人流量非常大,在拥挤的环境中,我们大概率会感觉到内心浮躁,此时若再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就更会令我们焦虑。在这样的公共场所,保持安静确实是对他人的最大尊重,也许手机声音可以使你自身身心愉悦,但是这声音可能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一种煎熬与折磨。”
还有乘客对记者说:“有一次,我邻座的一位乘客将手机声音开得很大,我要求对方能不能开得轻一点,对方根本就不理我。我也不想和她吵架,事情不了了之。新《守则》施行后,大家干预手机声音外放也理直气壮了。“
有乘客提出:“手机声音不能外放,那手机铃声响了怎么办?是不是也是违规?也得把手机给关了?”
“车厢里面有乘客在手机通话,说话声音比手机里的音频声音大多了,这种影响他人的情况随时在车厢里面出现,怎么办?”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那么问题来了,有人违规了,怎么监管?谁去监管?管了不听怎么处罚?”
记者从上海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了解到,一旦发现乘客有手机声音外放,执法队员一般先进行劝阻。如果乘客不劝阻、不配合,而且态度恶劣,将被移交给轨交警方处理。
上海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曹正辉告诉记者:“除非有个别乘客情绪不太正常,一般情况下乘客总是听劝的。”
新《守则》明确,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车站内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列车、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
(四)强行上、下车,扒门和吊门;
(五)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物品;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营销活动,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动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携带充气气球;
(十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四)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抛掷物品;
(十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七)影响运营安全和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