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商铺起火致5人殒命,房东因疏于管理承担10%责任


作者:叶松丽 胡明冬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20-12-07 16:11:44
一场大火,五人殒命。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店铺实际经营者以及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起火非常可怕:燃烧快、火焰猛、易爆炸(资料图片)

店铺起火,一夜5人丧命

2018年8月2日凌晨5时30分许,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家经营电动自行车的店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

火灾造成店铺内装修、木质阁楼、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配件、维修工具等烧毁烧损,并致店铺内实际经营者刘某伟夫妇及其子、刘某伟亲兄弟刘某林的儿子(不满5岁),以及刘某林妻子亲戚吴某国的儿子(不满15岁)共计5人死亡。

经消防部门勘察,该起事故起火部位为该店铺内西南侧蓄电池操作间内,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2019年4月、9月,刘某林夫妇、吴某国就该起火灾的赔偿事宜协商多次但均未能与赔偿方达成一致意见,遂分别将彭某车行(店铺商号)、物业管理公司、彭某仙(店铺房东)、刘某会夫妇(死者刘某伟的父母、刘某伟与刘某林为兄弟关系)、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公司)、安徽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充电线公司,以下简称扬能公司)、彭某明(店铺承租人,后转给死者刘某伟经营)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上述被告方按份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商铺起火涉及各方

原告刘某林夫妇、吴某国认为:被告彭某明违规转借营业执照,不能免除其对店铺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另店铺房屋内有两处木质阁楼由被告彭某明搭建,故被告彭某明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

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电瓶起火,但不能排除是由被告爱玛公司提供的电瓶及电瓶车失火引发还是因为被告扬能公司提供充电线故障造成电瓶车失火进而引发火灾,故被告爱玛公司和被告扬能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彭某仙作为房东未对室内搭建进行定期检查,未排除房屋内隐患,未尽到出租人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进行消防、环保进行定期检查的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失火存在过错。

被告刘某会夫妇作为店面实际经营人刘某伟的继承人,实际经营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房屋失火,被告刘某会夫妇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案情错综复杂各执一词

庭审中,被告刘某会夫妇辩称,被告爱玛公司对该起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刘某伟经营的是爱玛公司的电动车。对原告方的损失,两被告最多承担30%,被告彭某仙作为房东应承担10%,被告彭某明搭建阁楼未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30%。

被告爱玛公司辩称,事发店面起火与被告爱玛公司无关,被告爱玛公司的电池都是组装好的整体电池,起火电池系散装片状组装电池,非被告爱玛公司提供。经消防勘验,起火地点未发现被告爱玛公司电池残骸,现场残留大量组装片状结构电动自行车电池,说明该起事故系店铺内私自组装改装大功率电瓶电池导致,且该店铺商住混用,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故店铺的经营者存有重大过错。爱玛公司与该店铺火灾事故无任何关系,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扬能公司辩称,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是锂电池故障导致,与被告扬能公司无关,无证据证明充电器是被告扬能公司提供,被告扬能公司也从未提供给事发商铺充电器,被告扬能公司生产的充电器均为合格产品,火灾是因为本案中经营者违规搭建具有重大过错,故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起火店铺并非被告物业公司公司管理,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车行、彭某明辩称,火灾发生店铺本来由被告彭某明经营,商号为彭某车行。2017年12月,其将店铺转让给刘某伟,当时转让的电动车均为整车,并无散装电瓶,没有出借营业执照,当时只是将爱玛品牌的经营权、爱玛品牌的售后款4000多元、店铺所有相关文件及遗留的产品都转让给了刘某伟。转让后,双方再无关系,彭某车行的店名并未转让,刘某伟也从未用彭某车行的名义经营。

事发时,彭某车行注册地仍在事发地是因为彭某车行新址尚未完成车行的工商登记。另,事发店铺的阁楼本来就有,因为消防检验不通过,被告彭某车行、彭某明重新修建后经消防检验合格,但后来刘某伟对店铺又重新进行了改造。派出所明确规定店铺内不能住人,并已经送达了相关整改通知书给刘某伟。综上,该起事故与被告彭某车行及彭某明无任何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仙辩称,其是店铺产权人,该店铺于2018年3月出租给被告彭某明,后租金直接由刘某伟支付,其不知被告彭某明与刘某伟关系,以为刘某伟是彭某明的合伙人,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是彭某明擅自将店铺转租给刘某伟。另外,彭某明、刘某伟违反合同关于店铺不得作为“三合一”用途的约定,吃住经营均在店内。该起事故已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的直接原因是由锂电池的故障引起,被告彭某仙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配图,图文无关

房屋实际使用人和房东均担责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彭某明将该店铺转让给刘某伟。之后,刘某伟在上址经营电动自行车业务,其中有被告爱玛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货渠道为刘某伟自己担任公司监事的某贸易公司,刘某林为该公司总经理,同时两人均系该公司股东。刘某伟受让店铺后,从未以彭某车行名义经营,该店铺亦未悬挂彭某车行商号标牌。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被告扬能公司仅为充电器生厂商,与车用锂电池无关,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被告爱玛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亦随车附有车用锂电池,但该公司提供的均为成品电池,无需在使用时进行组装加工,而根据现场残留大量的片状结构锂电池残骸可以确定该店内实际在进行锂电池再加工,该店铺实为故障锂电池生产商,故本起火灾事故不应由被告爱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明虽将店铺转让给刘某伟,但其并未将商号一并转让,刘某伟亦未用该商号经营,其自爱玛公司进货,亦是以其名下贸易公司的名义,故被告彭某明、彭某车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起火灾事故是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故障引发,并非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且无依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是该店铺物业管理公司。所以,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本起火灾事故系店铺内进行蓄电池再加工而导致,而店铺商住混用也是事故致五人死亡的重要原因,故店铺经营人刘某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仙作为房屋出租人,其对于房屋有管理义务,房屋存在商住混用情形,有安全隐患,其疏于管理,未加制止,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被告刘某会夫妇辩称认为被告彭某明搭建阁楼未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本起火灾事故系店铺内进行蓄电池再加工而导致,店铺商住混用是事故致五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且不论阁楼是谁搭建,如果遵守规定,晚上不住人,就不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故被告刘某会夫妇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亦无法采信。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由被告彭某仙对原告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店铺经营者刘某伟承担90%赔偿责任。因刘某伟及其妻、子均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死亡,故被告刘某会夫妇作为刘某伟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刘某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两起案件判决均已生效。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如因类似本案中商住混用等违规使用房屋,并因不当操作发生事故,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图片:张佳琪 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