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致在校生伤残案一审宣判:校方被判赔偿162万元


作者:张益维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21-01-05 15:07:30
今日,记者从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原告郭宏振代理律师处获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被判赔付原告郭宏振共计162万余元。据郭宏振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黔林透露,目前,被告方已对此案进行上诉。

校方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2019)沪0105民初23901号判决书,长宁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严格落实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的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郭宏振作为一名化学专业研究生,虽应对此次试验努力做到小心谨慎,但在学校未明确教授系争实验的注意事项和危险点的情况前提下,考虑到原告是在导师安排下指导研一学生实验,带有帮助性质。因此难以将此苛责原告。长宁法院认为,原告应仅被认定为一般过失,且属于轻微过失。

案件回顾:研究生在协助导师实验中爆炸受伤

郭宏振原为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生物工程专业研究生。自2016年初,郭宏振在硕士生导师聂某的指导下,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

2016年9月21日,郭宏振在指导研一师弟师妹添加高锰酸钾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炸导致郭宏振瞬间失明,脸、脖颈多处被高锰酸钾、浓硫酸及炭粉混合爆炸物烧伤,手腕处被碎玻璃炸伤,上身、腿部均有烧伤,经多次治疗,郭宏振左眼视力不足0.1,右眼无视力且严重异于常眼。面部严重毁容。


图片:张佳琪 长宁法院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