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经将库氏砗磲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他将砗磲科所有种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即砗磲科所有种均属于我国二级以上水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海南省作为我国砗磲的原产地,于2017年颁布实施《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明令禁止采挖、捕捞、杀害、出售、购买、加工砗磲。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2020年办理了一起在本市发生的非法收购、出售活体砗磲的案件。徐某是本市一家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在八小时工作之余,也是一名海水水族生物发烧友,在水族微信群里较为活跃。
一日徐某至某鱼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检索后添加微信昵称为“观赏海洋生物批发”的微信号,要求购买砗磲。谈妥价格后徐某通过微信支付相关款项,上家即通过航空快运方式向徐某邮寄近50个砗磲活体,徐某收到上述砗磲活体后进行大小分类暂养于自己住处的鱼缸内。
饲养一段时间后,徐某在水族微信群内发布自己换缸需出售活体贝类的消息,同在群内的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某等人看到信息后,即通过微信群添加徐某为好友,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某等人即向徐某了解其所出售种类,通过徐某发送的图片得知出售的是砗磲活体后,均愿意购买,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某通过图片或者现场挑选再支付钱款的方式从徐某处购买砗磲,饲养于家中直至案发。经鉴定,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某 从徐某处购买的砗磲为长砗磲、番红砗磲、鳞砗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上海铁检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徐某违反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法规,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牟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某等人违反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法规,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某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徐某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徐某以营利及自用(观赏饲养)为目的购买砗磲,后又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其应认定为司法解释中“收购”、“出售”。东某、蛟某、伟某、涂某、黄 某以自用(观赏饲养)为目的购买砗磲,应认定为司法解释中“收购”。
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买卖,出售方和购买方都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砗磲的美丽让人魂牵梦萦,但它的数量每年都在减少,让我们还“海底美人”一个真正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