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发现市民举报后,迅速布置开展追查工作。
由于视频中无法辨识电动自行车牌号,也无骑车人的明显特征,举报人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民警遂围绕该电动自行车在高架上出现时段、行驶路径,逐步绘出该电动自行车行驶轨迹。
经查,8月7日下午5时09分许,该电动自行车从中环上中路隧道进入浦东,沿中环一路至军工路隧道于5时30分离开浦东辖区,约27公里的路程,仅用时约21分钟,平均时速达77公里/小时,可谓风驰电掣。
8月10日上午,民警最终确定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唐某。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对电池、电机等进行了非法改装,动力强劲,认定为二轮摩托车。
因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8月10日晚,浦东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防范行人、非机动车“闯入”城市快速道、高速公路,一直是浦东交警支队高速大队“隐患清零”重点目标。
截止8月10日,今年以来,浦东交警已累计处罚行人、非机动车上高速高架违法行为12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