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枫被曝性侵事件引“普法热”:强奸罪立案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开聊天记录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 周到

钱枫被曝性侵事件引“普法热”:强奸罪立案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开聊天记录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作者:王琛
编辑:王琛
时间:2021-08-25 22:11

8月24日下午,微博ID名为“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的网友(以下称“小艺”)发布长文称,自己两年前曾遭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性侵。

当晚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强奸犯罪事实,警方依法不予立案。

而随后爆料人小艺的回应中,又称钱枫曾亲口承认强奸事实,并表示“整理证据,天亮就去报案。”

钱枫(右一)

那么,究竟怎样才满足强奸罪立案条件?小艺晒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是有效的证据吗?女性如果遇到类似侵害,又该如何恰当保护自己?

《新闻晨报·周到》记者今天向相关法律界人士详细了解了这些大众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警方通报,当时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小艺自述的被强奸事实,故不予立案。

强奸案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有犯罪事实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以报案人要有一定的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了。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也存在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安机关还会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一般会让报案人去有权管辖的机关报案,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如果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可能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兆成律师认为,警方要认定强奸犯罪行为的存在,至少要有几方面的证据来证明:

首先,确实发生了性关系或者猥亵行为。

其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或者猥亵行为,一定是存在着暴力威胁或者一些其他的手段的。

还有一点也至关重要: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什么是“性同意”?

由于大多数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私密环境中,要想证明上述情况,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支撑。这也是案发第一时间报警取证变得如此重要的原因。

最后一条有关“性同意”的界定,一直以来也是性侵案最重要的讨论议题。

多数施暴者会在事发后伪装成正常两性关系试图进行安抚,甚至让受害人误以为这不是侵犯,而是正常的情感交流。

尤其亚洲文化中,人们对于女性的刻板印象之一就是“女生的拒绝其实是在欲擒故纵”、“女人都是口是心非的”等等。

这在日本的著名性侵案“伊藤诗织案”中也有提及。

作为一名记者,伊藤诗织曾供职于路透社日本分社、日本电视台等媒体机构。

2015年,她被日本知名记者——东京广播电视台(TBS)驻华盛顿分局局长山口敬之灌酒后实施了性侵。

对方是和时任首相安倍晋三都说得上话的政界高层,在经历了4年漫长而艰难的取证、维权之后,伊藤诗织终于在2019年12月18日,打赢了这场官司。

在案件尚未取得最终胜利之前,BBC专门对此进行了报道,并拍摄成纪录片——《日本之耻》,抨击日本的司法系统和社会环境对女性的种种不友好。

伊藤诗织还撰写了自传——《黑箱:日本之耻》,详细描述了整个案件发生的始末。

在纪录片、自传和无数次演讲中,伊藤诗织多次强调了人们对于“性同意”的认知差异。

NHK曾做过一项社会调查,问题是“以下哪种行为会让对方误以为你在发出‘性同意’的信号?”

答案里有两人单独用餐、饮酒、乘车,以及穿暴露的衣服和喝得烂醉。

这些就是“性同意”吗?伊藤诗织不禁反问:为什么我们对“同意”的概念一无所知?

而更离谱的是,在日本传统的社会语境中,拒绝甚至也是同意。

即使这是一个发生在邻国的案例,也足够给我们敲响警钟。在世界任何角落,女性穿性感的衣服、喝酒聊天、哪怕意识不清,都不代表她们可以被侵犯。

性同意在法律上的定义很简单: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Yes means yes,no means no.

同意就是同意,拒绝就是拒绝。

没有中间。

女性遭遇性侵后,该如何取证和自我保护?

从警方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女方在事发后次日即选择报警,这算是一个较为积极的反应。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莹表示,遭遇性侵后最有力的维权手段就是立即报警,最理想的情况就是侵犯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不要急着清洗身体,要在警察指导下,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精液、毛发、抓挠反抗后指甲内的留存毛屑、现场擦拭过的纸巾、卫生用品等。

比如,对于钱枫事件的进展,目前上海警方虽然不予立案,但律师表示,女方也可以继续搜集证据。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肖某如有其它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

肖某如对长宁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公开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此外,小艺此次爆料选择公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行为其实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但具体是否构成侵害隐私,记者咨询了上海市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健:


第一,要考虑内容是否是隐私信息,这里又涉及到两个方面,即主观上当成隐私去保护和客观上属于隐私信息。


比如一个人把自己私密的照片发到了朋友圈或者人数较多的群聊天当中,那么这个照片将会因为失去了私密性,而不构成隐私信息。


其次拍摄聊天记录是否经过当事人同意,图片是否做了相应的保密处理也是考量的因素。

另外,林律师表示,很多时候是“传播”本身可能构成侵犯隐私,但仅仅是偷录偷拍双方之间的通话记录是不侵犯隐私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只不过言词证据的话,因为比较模糊,证明效率还是比较弱的。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内娱很多次“嫂子”爆料时,都有粉丝在评论区提醒:不要把重要“实锤”都晒出来,要留着给警方提交证据。

表扬一波粉丝们的法律意识!

那么,如果认为自己被性侵了,该如何用恰当的方式保护自己呢?

林律师还透露,在刑事犯罪当中一般更加重视视听资料,为保护自己,

“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安装监控录像,或者在预感有危险的时候,打开手机的录像功能。如果确实遭遇了不幸,可以通过在对方身上抓咬等行为,留下生物性检材物。”

这样看来,小艺事后查找监控录像并保留视频、音频证据这一点,也是非常正确且积极的自我保护方式。

重视每一声求助,等待法律最终的回答

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供了另一方面的思考角度,如果最终证明女生在自媒体平台的网络爆料并不属实,则小艺有可能涉嫌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该女子对钱枫的性侵控告最后与警方调查存在一定的出入,只要控告人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存在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没事。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任何公民对自身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都有报案的权利。

但是不能是诬告!也就是举报人如果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就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拥有权力与头衔的人发出的怒吼,即使置之不理,也会响彻人间。然而孱弱细小的声音却不一样,它们无法抵达国民或世人的耳中。成为传递这种声音的桥梁,或许才是新闻报道的使命。”

这是伊藤诗织在自传中的一段话,至于钱枫事件中,究竟孰是孰非,究竟谁的声音才值得我们传递,目前还需要让子弹飞一会儿。

唯一确定的是,要相信法律的力量,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