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的陈老太为将已故老伴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确认为自己所有,将两儿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纠纷案,确认该笔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属于原告陈老太所有。
陈老太的老伴在2018年年底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根据沪委老(2012)第39号文件规定,于2019年2月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费用18万余元。抚恤金按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顺序发放,由陈老太签收,抚恤金费用打入陈老太老伴名下的银行卡中。
2020年6月,时年90岁高龄的陈老太因看病需要用钱,却被告知银行卡内的抚恤金因卡被挂失无法取出。经核实,是陈老太的大儿子对该笔抚恤金的归属有异议,主动向银行申请挂失。
陈老太认为,老伴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并不属于老伴的遗产,而应属于自己的私产,与儿子沟通解除挂失无果下,陈老太将两个儿子一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确认该笔抚恤金为其所有。
庭审中,被告大儿子辩称,同意其母亲的诉请。上述银行账户确实是自己申请挂失的,现仍在挂失状态当中。自己是因为弟弟(陈老太的小儿子)将父母的钱据为己有,担心以后母亲生病需要用到这笔钱,才想着把上述银行卡挂失。现在同意配合解除银行卡的挂失,但解除挂失后,银行卡中的钱款取出应根据母亲的真实意愿。
被告小儿子辩称,同意母亲的诉请。之前因为母亲骨折,为母亲看病花了许多钱才会用到账户中的钱款,自己也垫付了许多钱。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陈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8万余元抚恤金归原告陈老太所有。